2023-06-16 11:24:07 来源 : 文秘帮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合同审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现代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越来越多,为更好的促进施工合同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同时也应结合计价模式的变化,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在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企业必须正确认识这些风险,并尽可能避免和降低风险。
1.客户风险。客户风险是由于客户原因造成的风险,如客户不配合而使合同执行结果潜藏着风险,以及客户不履行支付行为而形成的违约信用风险。
2.决策风险。在合同项目决策时很容易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产品、技术风险、方案风险和供应商风险。
3.过程风险。过程风险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有关质量、资金、进度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表现为质量风险、资金风险、进度风险和运输风险。
二、合同审计重点审核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重点审核以下几项:
1.根据合同价格确定方式不同,适用不同,审核重点略有差异。(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应当注意,固定总价适合于:①招标时的设计深造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②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③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2.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3.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4.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单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单位要求调整超出部分土方挖运的综合单价。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标,对工程量清单的土方量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应执行中标单价,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是地址勘探报告深度不够,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够准确等原因。为此双方扯皮,互不相让。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计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3.“阴阳合同”的危害及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审计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审计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张静.浅谈高校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程的审计[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2]刘忠平,谢龙等.关于高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实践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06,(1).
关键词:审计视角;工程;合同管理
一、引言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严谨、不规范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以审计合同管理的情况为抓手,不断加强审计视角的工程合同管理,对于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做好工程招投标审计工作
1.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模式。新时期,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更新的要求不断改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活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要学会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抓住电子化招投标试点推广工作带来的新机遇,不断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审计模式。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审计信息系统,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审计工作人员还要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联网审计,积极地加强工程交易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部门的交流,建立实时在线审计监督平台,从而实现工程招投标审计模式的创新。2.加强招投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关部门要不断培养和引进审计专业人才,定期对现有的审计人才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从而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除此之外,审计机关还要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努力增加专业审计人才的编制的数量,提升专业审计人才的薪酬,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为了满足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人员的素质需求,要加强现有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审计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为审计实践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审计工作
1.建立完善的合同机制。首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以免高估冒算,把牢工程建设合同签订的关键环节。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确认是一项专业性强、具有复杂性以及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因此,必须将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全部纳入合同的轨道。为了避免合同造成的高估冒算、财产流失,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通过工程形象的进度分阶段进行决算,并且最终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订时不能够确定的工程造价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得到确定。2.健全法律制度,净化投资环境。当前建筑市场不断活跃,建筑经济不断发展,但是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合同高估冒算、造成合法化的现象经常发生。对于目前的建筑市场,到现在也没有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尤其是工程竣工结算中介审核这个十分重要的环节缺乏法律化的监督体系,以至于造成工程多签、多计、对结价款,最终导致预算超概算的后果。因此,要完善立法,对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合同的纠纷、价款的鉴定等处罚要明确执法主体,杜绝建筑合同高估冒算、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1.科学合理的运用网络环境。首先运用网络环境改变工程信息的渠道。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造价信息网络,从而提高造价信息的收集力度。除此之外,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可以为相关单位提供更为准确的工程结算信息,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信息的利用价值。其次是利用网络环境提高审计的质量。传统的审计方法和审计作业手段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时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进行。由于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任务量大,又有着大量的抄写过程,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到审计工作中,可以简化审计人员的手工抄写的劳动力,有效的提高了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作为提高审计结算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实际的结算审计工作中,也可以针对一些具体的项目,适当应用比较成熟的工程量自动计算软件,以此来提高审计计算的工作效率。2.增强谈判技巧,促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双方的立场和利益各不相同,造成在审计处理时因为一些问题产生分歧,这会大大增加结算审计处理意见的难度。因此,为解决这种问题的发生,就应该加强对审计人员谈判技巧的培训,使得在结算审计处理时能够不损害各方的利益,能够做到有效维护谈判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及通力合作的友好关系。审计人员要做好审计工作的各项调查研究,谈判人员要熟悉工程项目中的决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合同内容。只有详细掌握工程建筑中的设计变更以及工程签证等各方面的资料,才能够冷静应对各种突发问题。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为了使审计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还要保证工程造价的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使其进一步理解定额构成情况,这对于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质量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审计对于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防范工程项目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大多都为竣工结算审计或者概预算执行情况,这两种审计方式都是事后审计,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模式,做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审计工作,建立完善的合同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的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努力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基于审计视角的工程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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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庄玉标.浅谈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合同商务管理[J].商情,2016,(28):123.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审计;重点;对策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做的好与坏,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工作做的好,我国的经济发展就较快,建设工程的合同审计工作做的不好,我国经济发展的就较慢。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的重点
(一)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审计
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在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计时,第一个要点就是对工程造价的审计。审计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所用的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规模。只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工程造价的计算原则、计费标准等诸多细节,保证建设工程的造价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证审计
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时,第二个要点就是审查建设工程的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计范围和签证的范围,只有保证建设工程的合同在合理合法的设计范围和签证范围之内,才能更好的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如果发现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中有出现改变施工的时间,材料和顺序等问题时,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审计人员不能懒散懈怠,如不及时处理产生的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三)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材料审计
材料是建设工程在建设时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建设工程材料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建设工程在人们的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也存在着一定的威胁。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审计时一定要对材料的审计尤为的注意,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要充分的保证建设工程的材料质量和材料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人工费审计
对于建设工程人工费的审计也是审计的要点,建设工程要想进行的更好,是远远离不开施工人员的,只有充分的保证了施工人员的经济利益,施工人员才会更加细心认真的去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的质量才会得到一定的保证,如果连施工人员的经济利益都无法保证,不仅会出现工人罢工等行为,还会大大的影响到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要仔细审查建设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存在关于人工费的问题。
(五)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审计
由于建设工程很多时候都是在室外或者是偏远地区进行的,所以建设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受到天气和人为的危害比较大,对建设工程的合同就行审计的时候对于赔偿的问题也有尤为的注意。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不管是承包方的责任还是发包方的责任都要有明文的规定。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竣工要有奖励,相反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要有处罚。
二、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的对策
(一)主要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
要想更好的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计,首要的就是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计。任何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主体,其余的部分都是在为这个主体而服务,只有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准确的审计,才能更好的保证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包括资质情况,施工的组织能力和财务状况等,只有知道孰轻孰重,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时才能又快又准的抓住要点。
(二)合同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一定的规矩,不同的事物所存在的规矩也有一定的不同。建设工程的合同在指定的时候都有一定的格式,要想更好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就要检查建设工程的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格式的问题于2008年就已正式提出,《清单加价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的合同方式。”
(三)合同的语言表达是否慎密
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的时候,要对合同的语言进行审查,审查建设工程的语言是否慎密,是否有僻陋。要保证建设工程的合同语言更加的清晰更加的严谨。如果在对合同进行审计饿时候出现文字漏洞的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很可能因为一个文字就完全改变了整个合同的意义,要力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表述自己的意见时准确无误。只有充分的保证建设工程的合同语言表达的准确无误,才能更好的减少建设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出现失误。
(四)合同审计要有侧重点
建设工程的合同内容设计到的方面有很多,这写内容之中,有些内容是重点有些内容则是非重点,要想更好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在审计的时候就要有一定的侧重点。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的时候对于工程价款,施工日期等内容要侧重审查,这些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经济利益,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会在这些问题上尤其的注重,只有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保证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确实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其中审计合同的造价条款是也是重中之重。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关注细节、注重效果。关于合同的问题由来已久,要想会更好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审计,不仅需要审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建设工程的领导也应该有审计意识,充分的管理合同,让建设工程的合同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作者:牛双虎 单位: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佚名.建设工程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和技巧[J].中国招标,2012(45).
[2]高丽.如何审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理财,2015(12).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 合同审计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focus under engineering bill pricing mode, in the light of som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audi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to further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arry on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 Bill of quantitie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audit
中途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现代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越来越多,为更好的促进施工合同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由于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计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计更是施工合同审计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 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 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定额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定额,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 A
造价审计工作是提高工程项目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并节约资金投入的重要措施与手段。随着当前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投资规模的日益扩大,对工程项目实施良好的造价跟踪审计工作,已成为了保证工程整体质量与进度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即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其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只有抓住了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相关人员不仅要从企业内控角度对合同的计划、签订、履约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而且在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社会资源,实现有效监管方面,也要积极地开展的探索。
1、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重要性
1.1、合同签订前管理可以明晰权责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含诸多信息,贯穿于建设项目工程的始终。其中,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影响非常大。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合同是控制建设进度、质量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各项内容都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予以全面、科学、合理地确定,这样才能在发生问题后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明确各方的职责,也方便各投标单位有针对性地报价,获得实际收益。
1.2、履行合同的过程可以避免发生违约现象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即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这一段阶段的合同管理对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至关重要。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一旦签署就表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这一阶段,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杜绝发生违约现象,这样会避免导致工程造价不受控制。一般而言,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工程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等。合同管理人员要把好各个因素。
1.3、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可以完善整个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一直贯穿于整个建设建设项目工程的整个过程,其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也非常重要。合同签订之后,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将一直延续到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结束,作用不容小觑。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必须重视合同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所产生的影响,仔细检查工程阶段的各项资料,记录好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一旦发现问题,必须重算,然后再对总的工料进行分析和汇总,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造价跟踪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的占有率比较偏
对于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在成本以及相关资源的占有率方面要比事后审计明显偏高。主要由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跟踪需要有大量审计人员的投入,并且其相关的审计环境比较复杂,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内容以及范围上都比事后审计工作的量偏低。所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中对于足够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建设项目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要在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工作中不断的加强对相关计量相关资料的检查,以此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等审计资源的真实、准确性,最终有效的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质量。
2.2、人员素质较低
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跟踪审计,对于相关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工作要以掌握建设项目工程技术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经济为主的造价人员为主,而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审计工作则要求以审计师和相关的注册造价人员为主。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中,既要保证其紧密结合工作,又要注意两者的相辅相成性的发挥,以此保证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在整个造价跟踪审计中不留工作死角,以此有效的控制和避免建设项目工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存在。这就要求相关的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工程工作中不断的加强对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的再教育工作,以此促使其在工作中不断的更新知识、技术方法,以此更好的将其应用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当中。
2.3、风险不确定性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工作中的风险问题,主要是指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意识到被审计工程存在的问题,或者在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核算中出现差错而没有被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工程采取了不适当的审计方法以及程序进行工作,最终受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指控,严重的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强化建设项目造价跟踪审计的有效措施
3.1、运行模式的有效选择
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跟踪审计主要是其主要运行模式的选择,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要根据相关工程建设的实际之外,还要在工作中结合审计的有效资源实现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根据相关的资料表明,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是最高的,占到80%~90%,而建设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也不低于70%。因此在实际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作中对于投资决策阶段以及设计阶段的跟踪造价审计工作是非常关键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运行模式的选择工作中,要注意尽量的优先选择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模式,同时不断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监控的力度,以此实现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最终提高相关工程的经济效益。
3.2、强化造价审计人员的培养
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对于相关的审计人员来说,其务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不仅仅要求造价审计人员可以具备能够解决审核项目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还得要很好的协调与处理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专业之间的联系,另外,还得熟悉施工规范与流程,具有较强的市场观念,从而就可以充分的保障工程项目造价的公正、客观与精确。为此,我们就应该用素质较高的造价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跟踪审核。
3.3、推行复审制度
为了在最大程度之上来有效地降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风险,并且将跟踪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就应该对需要审核项目采用一级审核、三级复核的制度。也就是通过工程造价人员审核之后,再统一的由项目负责人来进行复核,并最终由技术负责人终审的方式,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在工程造价跟踪审计之中的风险,真正的确保审计结论的有效、可靠以及真实。
3.4、采用适宜的审计方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方法是融合了建设项目工程财务、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统一运用,并在实际的工作中通过相关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不断的去实现创新与总结,以此最终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体系。在建设项目工程中,通过合理应用相关的审计方法,可以有效的对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全面的控制。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最常用有工程造价全面审核法、工程造价重点审核法、工程造价分组计算审核法、工程造价标准图审核法以及工程造价的对比审核法等,在具体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5、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管理
在相关的内审机构实施对工程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时,要注意派出专职审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专人专职负责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审计人员应由造价审计、财务审计和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内部审计人员专业不足以胜任时,可通过招标选定外聘中介机构,配合内审机构具体实施跟踪审计业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咨询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需明确合作的方式、服务内容、违约条款等,实际开展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及审计规程,指导日常审计工作,内审机构应定期检查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总、反映并及时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4.1、强化合约管理队伍建设
作为合格的合约管理人员,首先应有极强的敬业精神、爱岗热情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合约管理人员应该为自身定位,知道自己的岗位在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位置,某种意义上说合约管理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参谋或军师。同时积极主动的熟悉和掌握这此资料文件,并能准确理解业主的人合同、工程量造价清单,这样可以了解本项目的工程造价背景。
4.2、强化跟业主的总包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总包单位和业主及监理的唯一纽带,是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监理工作人员按照业主与总包的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的每项内容都要进行详细的分析,把握好合同需执行和履行的关键点以及难点的条款,并研究是否存在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及有什么事项有可能会引起纠纷以及解决其的方案。在工程施工过程时,总承包人员应时时刻刻重视合同实行中的状况,把实际出现的情况和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比对,寻找出其差异以进行解决问题。监理工程师与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报告业主同意修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时,要进行审批总承包以及分包方修改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完工时间的推迟。
4.3、强化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工作
通常情况下,对于建设项目分项工程 原材料、半成品材料主要是由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统一招标组织供应或集中配送,而作为建设项目分项工程项目部这个层面主要是对劳务作业量进行分包,推行招标选择劳务队伍的模式有着一定的优点。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劳务分包招标,将我方的意愿和分包理念充分的表达出来,以此利于以后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通过劳务分包招标,并组织项目部各个管理部门参与的评标活动,使各管理部门提前了解和熟悉劳务分包工作的开展情况,以此利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4.4、施工前控制
合同管理必须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并有合理的预见性。首先,要加强合同管理力量,组织管理人员对合同条款正确理解;其次,对合同要素应考虑周全,对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保修管理、风险范围、奖励措施等,须仔细推敲,认真体会;再次,严格合同审查制度。同样的事物,不同的视角审视,会有不同的看法,以发现客观存在的合同缺陷。
4.5、强化具体施工阶段管理
工程项目进场后,合约管理人员要及时和建设项目其他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实际的工作中及早的熟悉相关的施工图纸、施工设计以及各分部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指导书,并积极的组织计算每个建设项目分项工程以及细部工程的数量,确保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数量、工程工期以及概况做到大致的了解。同时还要在工作中收集和购置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的业主签订的合同书,与建设项目分项工程造价相关的编制办法、定额、政策性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这此都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口常会用到的信息资源和工具书。与此同时,在劳务分包活动前,相关的合约管理人员要对本建设项目分项工程的每个分部工程的分包前,充分做好建筑市场单价信息的调查,对标前的成本进行分析,测定出合理的分包单价,为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做好准备。
4.6、施工后总结
在工程竣工后,施工的合同管理工作并没有结束。要形成事后总结的工作习惯。既要发扬成功的经验,也要吸取失败的教训。事后总结机制对工程建设无小裨益,它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4.7、市场呼唤“交钥匙”工程合同管理
投资人就是项目法人,理所当然是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现实情况是:工程投资者、使用者往往分离,使得工程法人治理结构模糊。举例来说,某市某局修建办公楼,属于财政投资项目。在该项目中,某局是建设单位,也是工程使用人,但它不是法人,政府才是项目法人。“真项目,伪业主”的事态,是造成市场不规范的缘由之一。传统“工程部制”管理模式存在此许弊端:从业人员往往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素质良莠不均,容易瞎指挥、乱管理、非法干预;“伪业主”管理工程易于滋生腐败,在工程管理中非常危险。当前,国际上流行做法是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在我国称之“代建制”,或称之“一体化管理”。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市场呼唤“交钥匙”工程合同管理,真正做到项目法人、建设人、使用人“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适应当今工程管理要求,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总而言之,有效的审计成果运用能充分体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效益。实施跟踪审计需要注意保持其独立性,审计工作的参与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监督控制的环节。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深远意义就在于将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而对于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管理者必须强化全过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合同管理,层层抓落实,并监督执行到位。除了“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规范外,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史需要增强合同意识、诚信理念,使建设合同管理步入良阵发展轨道中来。以此为相关的建筑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冉龙君.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重点浅谈[J].中国石油审计,2010(24).
[2]刘芳.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切入点及关键环节的选择[J].审计月刊,2009(3)
[3]汤笑鹏. 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对成本控制的作用[J]. 中国建材科技,2014,01:109-110.
[4]孔彦梅,孙广才. 浅谈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J]. 河南建材,2014,03:62-63.
[5]唐宗荣. 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2:214.
关键词:招标、施工合同、审计
1、项目招标阶段的审计
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是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人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1工程招标审计
审查工程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组织(人员)是否落实。按规定要求,凡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要由计划建设、财务、运营维护、市场经营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设计和建设单位联合组成 “决策组”和“工作组”按分工的原则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1、2工程招标程序与工作责任审计
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中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等级、企业信誉以及组织施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设备造型选择时是否依据决策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存在某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审计中若发现招标中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单位应将其拒之于门外。
1、3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重点抓好对工程概、预算审核。其一、初步设计概、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其二、对概、预算中主材表的价格进行审核,对各项定额取费,材料差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期限严格审核。其三、建设用地是否办理征用手续和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是否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等。
1、4招标方式的审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是否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对投标企业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登记工作。若是实行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必要时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等。
1、5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人为地调整标底问题,并审查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6投标的审计
(1)对投标企业资格的审计。重点审查投标施工企业营业执照中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根据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相配的工程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要结合该投标企业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获取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2)对投标书内容的审计。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施工方法和质量保障的措施是否得力,有无在投标书中提出额外的附加条件等。
1、7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开标的审计。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2)评标的审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可以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第一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恪守廉洁,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3)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之间的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首先,审查确定中标单位时限(一般为30日之内)是否超过规定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转让。其次,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2、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
2、1施工合同的审计
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及过程的审计。按照招标程序要求,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在投标单位中标之后进行,因为此时工程造价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投标这种方式由双方作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才能最后生效。审计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双方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来签订施工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施工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进行。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签订合同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讨价还价,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擅自提出让利要求。
2、2审计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按照我国有关文件规定,国内工程承包的施工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批准的设计文件、立项批文、工程范围、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及施工期限、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和施工图交付时间份数、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责任、承包方式、取费标准、结算方式、交工和验收、合同的仲裁、奖惩以及协作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而影响建设工期和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定合同,必要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生合同双方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而给合同双方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事件。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因此审计部门在审查施工合同文本时应把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到工程技术尤其是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理解,合同条款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处则要在标前会议上或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予以明确。
关键词: 招标、施工合同、审计
一 、招标阶段的审计
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是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人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工程招标审计。审查工程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组织(人员)是否落实。按规定要求,凡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要由计划建设、财务、运营维护、市场经营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设计和建设单位联合组成 “决策组”和“工作组”按分工的原则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2、工程招标程序与工作责任审计。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中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等级、企业信誉以及组织施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设备造型选择时是否依据决策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存在某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审计中若发现招标中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单位应将其拒之于门外。
3、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重点抓好对工程概、预算审核。其一、初步设计概、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其二、对概、预算中主材表的价格进行审核,对各项定额取费,材料差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期限严格审核。其三、建设用地是否办理征用手续和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是否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等。
4、招标方式的审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是否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对投标企业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登记工作。若是实行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必要时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等。
5、标底的审计。标底的制定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人为地调整标底问题,并审查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开标的审计。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
2)评标的审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可以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第一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恪守廉洁,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3)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之间的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首先,审查确定中标单位时限(一般为30日之内)是否超过规定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转让。其次,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二、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
1、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及过程的审计。按照招标程序要求,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在投标单位中标之后进行,因为此时工程造价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投标这种方式由双方作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才能最后生效。审计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双方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来签订施工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施工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进行。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签订合同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讨价还价,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擅自提出让利要求。
2、审计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按照我国有关文件规定,国内工程承包的施工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批准的设计文件、立项批文、工程范围、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及施工期限、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和施工图交付时间份数、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责任、承包方式、取费标准、结算方式、交工和验收、合同的仲裁、奖惩以及协作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而影响建设工期和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定合同,必要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生合同双方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而给合同双方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事件。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因此审计部门在审查施工合同文本时应把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到工程技术尤其是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理解,合同条款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处则要在标前会议上或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予以明确。
论文摘 要:文章主要说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要点,对于施工合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难点,给予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合同是整个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当前的建设工程规模逐渐扩大,相对其合同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合同条款和越来越多,为有效的促进施工合同的合法签订及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增强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当前建设市场中的经济方向来看,由于缺少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合同审计,是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程。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1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1 2 3 下一页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3“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
当前对建设当中的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如:发包方未能准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于是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合同;审计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改革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建设工程的承发包通过招投标来实现,而且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2003年7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表明我国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从预算结算制向合同制迈出了坚实地一步,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如何按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实施有效地审计监督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与定额计价法的比较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 间接费、 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是与建筑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费用,要通过套取预算定额求得,间接费、利润分别以直接费或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求得,再加上材料价差及税金等,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定额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可以看出这两种计价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以预算定额为依据,实质上是趋于社会平均价格,带有很大程度的政府定价色彩。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所确定的造价实质上是企业个体价格,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定价的造价确定机制[1]。
2 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适用范围
2.1 实行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更加适合招标投标,清单报价能够真实地反映造价,在清单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可根据自身的设备情况、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不同项目进行价格计算,充分反映投标人的实力水平和价格水平。而且由招标人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不仅增大了招标投标市场的透明度,杜绝了腐败的源头,而且为投标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基础和环境,真正体现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关键。
2.2 实行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适应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经核实的工程进度报表,按合同价拨付工程进度款。依据合同中的计工日单价、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或合价,确定工程变更价和处理费用索赔。
2.3 实行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适应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资料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与原清单不符的单价部分提出调整,并最终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工程造价。总之,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有利于体现业主的意愿,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3 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项目审计应把握的重点
3.1 认真分析合同,注意掌握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的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涵盖《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具有履行期限长、涉及点多、面广等特点,因此审计中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重点审查如下条款是否完整有效:工程范围即承包人应建设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工期、质量、费用条款包括工程量的计量、变更、结算、以及保修金等几个方面,技术资料的交付,材料、设备供应条款,检查验收条款等。
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审查合同文件中关于工程量表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的工程一般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商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对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更,其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工程结算审计前,还必须明确工程结算范围,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范围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工程范围确定了,结算工程量也就可以大体确定[2]。
3.2 注意审查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包括因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更和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项目监理、承包人对已有设计资料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审计中应注意在业主或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后,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变更内容,并应在接到变更令后及时提交一份涉及费用及工期的变更报价书。业主或工程师对该报价书进行评估,如果变更项目与工程量表中某一项目的内容一致,而且项目监理认为变更的工程量或其实施并没有造成单价变化,那么,工程量表中相应的单价将用于计算变更的价格。如果程量的单价发生变化或变更工作的性质与实施时间,无法与工程量表中的项目相一致,则承包人对有关项目提出的报价将采用新的单价。
当建设项目较大、签定的合同比较多时,一般情况下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制定变更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流程、统一表格形式,明确工程变更的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包括产生此变更的原因、依据,相关的合同条款、规范或设计,以及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情况说明,及其对费用、工期等的影响。
3.3 注意工程量变化与变更工程量的区别。招标工程量表所列的工程量,一般是按设计图纸提供的,竣工结算时则以经过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因此就存在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差异。这部分量差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二是由于设计文件特别是地质勘察资料的误差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这在公路建设中甚为明显,即便是完全按照图纸施工,最终实际长度与设计图纸的公路长度也有差异。前者产生的量差按照合同中变更的相应条款处理;后者产生的量差一般是由业主确定后按实支付。
审计时要重点注意,实际工作中,往往业主或工程师需要了解截止到某一时间,现场完成的实际费用是多少。这时不能简单地将按此日期计算的工程量清单完成额与所有的变更单的费用相加,而是要将变更单中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剔除,因为这部分工程量在实际工程量中已经计算。
3.4 注意单价的调整。变更工程量单价的确定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其他约定进行调整。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①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计算;②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算;③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的价格,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出适当的合理价格,经业主或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审查单价调整是否按上述原则执行的同时,还要检查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差异较大时,是否按规定调整单价。
3.5 注意施工过程中的索赔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即“索赔”。在审计时,要重点审查索赔事项的证据是否有效合规,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即是索赔理由和证据之一。当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其工作内容是工程量清单所不包含的,则承包人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当承包人不按清单要求履行义务时,业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要求。
3.6 要注意审查工程量清单实际完成量。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审查业主或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期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经验收或初验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业主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和计量结果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要审查承发包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竣工图纸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并依此计算工程结算价款。
3.7 注意审查合同中甲方供料设备的退价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 明确规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3]。甲方供材料设备价格一般以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业主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该部分材料设备另行报价。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供材料设备扣除的价格、 时间、 领用量超欠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方法, 原则上甲方供材料设备在工程竣工决算中遵循 “怎样计入, 怎样退出” 的退价原则。明确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费, 明确超欠供数量的扣除价格, 明确甲方供材料设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由于甲方供材料控制不准而造成工程预付款的超付等诸多问题。
工程量清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在我国的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大多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建筑市场也将对外开放。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形成价格的计价模式,它的建立并不是自发的,而需要通过国家的立法逐渐引导和调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行的招投标法不能合理、有效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行为,我们在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跃水.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研究[J].经济师, 2004,(6)
[2]王肇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计研究[J].科技广场, 2010,(7).196-198
关键词:审计 合同行为 建设项目 效力
我国近几年处于建设高峰期,国家投入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数额庞大且逐年增加,但与此对应的却是工程建设领域中营私舞弊层出不穷,经济犯罪高发、多发、易发。如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效益,确保建造“人民满意工程”,成为党和政府的关切和关注。
审计表明,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确认金额与合同金额往往有出入,有的甚至出入较大,所以审减金额有逐年递增之势。在审减远多于审增的情形下,从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角度讲,以审计认定的金额结算,意味着少付款,所以拥护和支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认为审计代表了国家的权威和公正。但从施工单位角度讲,认为工程建设是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确定了各方权利和义务,是公平市场交易行为,是合同行为,体现了自愿、平等和意思自治,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含补充合同、签证,下同)规定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同样,因审减的情形远多于审增,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金额付款,意味着施工单位收入增加,施工单位自然排斥审计结果而愿意将其视为合同行为。在此情况下,施工方与建设方若在付款问题上发生分歧,而且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仍不能消除分歧时,施工方会采取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因建设方不愿按合同金额付款,以建设方为被告提出违约之诉。为通过适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施工方采取此种救济途径为多数。另一种是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服审计决定,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或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施工方认为只要审计认定金额(审减金额),按合同履约,也就间接维护了自身利益。因被审计单位是建设方而不是施工方,施工方针对审计机关的救济方式选择恰恰不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约束,意味着即便是财政收支性质审计,亦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任一种方式。
还有一种情形,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排斥审计结果,而愿意按合同约定金额结算,有的甚至在审计时已将工程款付清。施工单位这样做,能理解其想法,但建设单位如此“积极配合”,其动机不免让人生疑。对建设单位而言,除情势变更、判断失误或签订合同失职外,多数是与施工单位存在幕后交易,有重大利益纠葛,当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形成利益共同体时,自然排斥审计结论,其后果是造成国家利益蒙受损失,骗取、套取的国家资金被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分割。这种情形下,如果存在审减金额,双方又都认可审计结论,那么严格按审计确定金额付款,国家利益得以维护。如果双方特别是施工方不认可审计结论,那么,其救济途径自然又回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排除审计结论本身错误因素,政府裁决机关、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面对上述情形,首要需解决的是合同行为与审计执法效力认定问题。
受理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两难的尴尬。若以建设施工合同为基础,以合同法为依据,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确立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合同法强调的意思自治,但可能对国家利益保护不够充分,因为审计结果表明,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恰恰利用合同法规则,钻法律的空子,骗取、套取国家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52条虽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4条将显失公平作为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但案件审理实践中,上述情形一般不易找到确凿证据,很难认定,加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就倾向于鼓励自由交易,受理机关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或可变更、可撤消,不会因过度强调公权而疏于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保护,最终往往依照合同规定结案。
目前,有的建设单位为防止因价款结算与施工方发生分歧,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这样,既维护了审计的法定性与权威性,又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了合同的效力,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处理方式。但受理机关需解决的是在无上述约定情形下对合同与审计结论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上述规定说明两点:公文文书是证据,公文文书的证据效力具有优先性。
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
整进行监督。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即审计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对抗国家的法定监督。审计工作是在审计法的指导下开展的,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认定的工程造价是该项目决(结)算的依据,理应作为受理机关处理、审理类似案件的重要证据。审计机关站在第三方的立场,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造价的认定挤出了高估冒算、高套定额、虚假签证、幕后交易、人为拉抬价格等水分,审减掉了合同金额中虚高部分,使国家利益得以维护。同时,审计主要监督的是国家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并不会因此干涉私权,影响自由交易规则。此外,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法理上“先行后民”原则,人民法院审理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审计机关已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自然应作为审理证据。若当事人在质证时对证据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提出申请,民事诉讼程序中止,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以该复议或诉讼结果为依据,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可见,审计决定除经上述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外,只能由本级政府裁决(财政收支情形下)、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否定审计决定。
公司法上有个“撕破法人面纱”的理论,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不妨引入该理论,“撕破合同面纱”,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合法形式掩饰下的非法实质,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地处理、解决这类案件,坚决打击钻法律空子,利用合同法规则,骗取、套取国家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因此,当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受理机关应在审计法与合同法之间进行校量平衡,统筹维护好各方利益和关切,在尊重合同法与借鉴审计结果、保护国家利益之间,在维护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和谐之间找到平衡点,突破思想的樊篱,从实事求是的工作思路出发,从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的角度出发,切实贯彻好“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法律工作指导思想,实现处理结果的实体公正,切实促进科学发展。
《审计署20__至20__年审计法律规范建设规划》将修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作为任务之一,提出“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研究处理好审计决定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我们期待修订结果从法律法规层面使这一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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