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8 17:20:28 来源 : 文秘帮
关键词:物流;包装;可循环利用
(相关资料图)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物流行业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已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最活跃、增速最快的新兴产业之一。而在整个物流活动中,包装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生产的终点,又是物流过程的起点,整个物流系统活动的实现离不开包装活动。但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在包装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从而使中国的物流业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电商快递物流绿色包装材料与开发意义
绿色物流是建立在维护生态环境和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改变一般物流单向作用关系。作为一种新的物流模式,绿色物流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和人类生存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一致。我国现有的物流包装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亟待设计出一种具有防震、防潮等功能并且能够可持续利用的新型物流包装。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顺应国际环保发展趋势,倡导绿色包装,制定包装及商品包装的管理办法,采取包装模数化、大型化和集装化以及绿色材料技术等措施实现包装的合理化与现代化,并将物流与包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大力发展绿色物流体系下的绿色包装。
二、产品设计及参数
(一)产品设计
循环包装代替现有纸箱包装。包装材料使用PE膜(制作内部气囊)、雨帆布(用于保护内部气囊);结构为充气嘴(给气囊充气)、透明塑料层(正面的快递单卡,塑料层三面封闭一面开口,开口处有一个拇指大小的凹口,正面方形开口长15cm宽10cm)、粘扣。设计思路是将雨帆布按规定尺寸大小进行缝合,形成无缝整体外壳,在外壳内填充含有气嘴的充气内胆,将粘扣固定在充气外壳内;包裹内部的充气囊布满六个面,这样就有效的保障了货品安全,避免了暴力物流在途中导致的高温、高压、摔碰,水渍浸泡等货损现象;该绿色物流包裹可经过多次物流后回收,且不经过二次处理可继续投入到物流使用中。其具体设计为正面贴有一次性快递单,附有RFID芯片,便于包裹追踪、保证物品安全;后置气囊冲气口,充气口为凹型,安全便捷,可快速充气;内部采用可充气、放气式循环皮囊,便于包裹存放、对抗暴力物流保护货物安全,减少货运损失;包裹采用“一扣式封口锁”代替传统包裹胶带式封口,节约成本避免污染的同时,节省了时间,并且保证了货运途中包裹的安全。
(二)产品参数
内部气囊为规则长方体,且充气后气囊内部留有少量空间;整体尺寸(长:60cm、宽40cm、厚12cm、气囊厚度3cm);一侧开口,用于装货物(窄的一侧),开口处两侧气垫加厚(充气后可实现完全密封);雨帆布全部覆盖气囊,并在气囊封口处预留15cm帆布做封口,帆布封口处固定粘扣(长60cm宽3cm),充气口放置在产品背面;快递单卡(长24CM宽14CM)。经过测试后的纸箱与新包装的数据对比:纸箱自身重量160g,新包装自身重量100g,相比纸箱更加轻便;纸箱包装用时96秒,新包装包装用时120秒,用时差距较小;纸箱抗压强度为15kg,新包装抗压强度为50kg,比纸箱强很多。
三、创新包装的优势
我们研发的包装在快递流程中可对货物起到极高的保护作用,内部充气气囊极大的减轻了暴力物流对货物的伤害,起到了减震抗衰抗打击的作用,并且充气囊在使用过后可放气,在下次货物流通中可再次充气使用,节省了包裹存放时的储存空间,并且是采用新型的物品包装材料,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使原体直接循环利用,进而设计出一系列新的物流包装标准,来替代现如今的纸箱和胶带组合包装。此外,我们还运用了例如RFID、GPS等现代信息技术;RFID技术是实现物联网的一项重要核心技术,有效解决了认证、货物信息精准控制等问题,将这一技术应用在快递上方便,快捷;GPS系统可实施随时定位,让用户随时可以查询包裹的状态,从心理学上说,可以缓解用户焦急等待的状态。综合来看,相对于现有包装,我们的产品具以下优势:
(一)多次使用报废后,材料可降解回收利用。
(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
(三)可在快递流程中不经过二次处理即可回收原体进行重复使用。
(四)有效防止暴力运输和分拣造成的货差货损。
(五)运用了RFID、GPS等先进的物联网信息技术。
(六)体现了5R+1D的国际绿色理念,即:轻量化(Reduce)、可重复(Reuse)、可回收(Return)、拒绝非生态材料(Refuse)、可循环(Recycle)、可降解(Degradable)。
四、创新包裹流程
创新包裹主要针对的是电子产品比如电脑,单反等。快递公司再接到货物后将其放入创新包裹内,将客户填写的运单贴于箱体的表面,快递人员对包裹进行分拣和并封于大包裹中将其装入运输工具中进行货物包裹流转。当包裹到达客户需求目的地时,目的地物流公司再次对货物进行分拣将其装运到运输车后进行包裹的配送。在配送过程中,创新包裹与普通包裹的最大区别就是需要快递员回收创新包裹,在客户取货时,快递员取下创新包裹对其进行放气并回收,在包裹回收后,快递员须将创新包裹交于物流公司进行仓储保管进行下一次的包裹流转。创新包裹与普通包裹在物流流程中多了两个环节,即包裹回收和仓库管理,因为创新包裹的设计理念在于绿色可循环使用,是一项长期效益。在包裹的流转中虽然多了两道程序,但并不会影响企业效益,反而在包裹外包装上替代了一次性纸盒和塑料袋减少了企业成本,树立了企业形象。下图为包裹运用流程:
五、创新包装带来的影响
企业在使用创新包装后可减少企业碳排放量,树立企业绿色形象,提高企业自身知名度,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使命。解决了快递行业包装乱象的现状和降低包装成本的恶性价格竞争,使快递包装行业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创新包装使用后减少了纸箱、塑料袋和胶带纸的使用,可极大减少快递包裹浪费及对环境的污染,创新包装充分体现了绿色理念。运用了新一代的互联网与物联网实现技术,更加快捷方便的进行物流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通过产品创新我们可以发现,对物流包装进行改进与创新设计是十分必要的,实施绿色物流也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社会经济和人类生活水平都有着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黄中鼎.现代物流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陈莹燕.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快递包装的创新设计.[J].包装工程.2014(24)
[3]安冬梅,王汉新.提高快递包装规范性的有效对策分析[J].价值工程.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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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夹子是为了避免已经开封的珍粉受潮,只不过这位卡夫中国包装高级研发经理从来不觉得这是一个问题。2007年,卡夫进行常规的消费者调查,它们得到了“打开后无法密封”等一系列回复,另一个发现是,消费者会用勺子从包装袋里取珍,但因为不同的勺子有大有小,要控制珍粉的取量并不方便。
在卡夫食品旗下,固体速溶饮料珍是一款成熟的产品。自从1986年珍进入中国市场后,装在大玻璃瓶里的橙色粉末一度成为“甜橙饮料”的代名词。妈妈们还常常借助珍达到让小孩子多喝水的目的。
黎毅雄花了3年多的时间来解决消费者遇到的包装问题。2010年夏天,“壶嘴装”的珍全面上市,一种带有类似洗涤剂替换装的倾倒“壶嘴”、可以站立的袋装珍以新形象出现在超市货架上。当年5月,卡夫中国在北京、上海、重庆这三个珍销量较大的地区开展了专门针对珍新包装的消费者测试,在研发过程中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加入更多定量调查,为新包装珍的全面上市做准备。
“市场部开始的反馈不是非常有信心,但是做了消费者测试之后他们也改变了态度。”当黎毅雄和市场团 队一起访问一些消费者时,其中好几个都提到这个新包装能省去一点照顾孩子的麻烦:比如其中一个消费者10岁的儿子能够边倒边知道多少量合适。
2011年,这个包装拿到了中国饮料工业协会Bev-Model包装设计奖,同样得奖的还有可口可乐新研发的轻量瓶。
包装设计决定的不仅仅是外表而已,它也可以帮助公司获得一个新的市场增长空间。在之后的消费者反馈中,卡夫的市场部得知,面对老包装的袋装珍,小孩子会因为先要把夹子取下再去拿勺子而觉得很烦,还会把粉末撒得到处都是,而新的壶嘴装要容易控制得多。
生产番茄酱的亨氏公司也同样因此受益过。几年前,亨氏美国的市场人员在一次实地走访调研中发现,当一个三岁的小孩在晚餐中想自己伸手去拿番茄酱时,他的妈妈将那瓶40盎司的番茄酱移到远处,只倒出很少一部分,整个过程就像一次不愉快的经历。而对亨氏而言,事情的本质则是那些不能自己倒番茄酱的幼童其实原本可以消费更大量的番茄酱。
结果,亨氏推出了带有锥形喷嘴、可以喷出番茄酱的塑料瓶―三四岁的幼童也能用它朝自己的盘子里挤番茄酱。这种包装让亨氏番茄酱的销量猛增了12%。
“消费者的需求没有被满足的地方,就是我们做东西的空间,如果消费者什么都满足了,我们也没有什么好做的了。”黎毅雄说。
这个新包装的研发过程漫长而琐碎。在它之前,瓶装珍曾是第一个被提出的方案。但成本问题成了一个难题。“塑料瓶的新包装太贵了,如果全部从原来塑料袋改为塑料瓶,材料成本会大幅上升。”对于零售定价才不过十几元一袋的珍来说,消费者对售价上涨的接受程度有限。
于是,黎毅雄的团队找来包装材料的供应商们,交流他们的想法。在这一过程中,讨论的方向被逐渐集中到一种带壶嘴的包装袋上。当时,一些洗涤用品包装上有使用类似壶嘴倾倒的设计,另一些果冻类的食品也会使用“壶嘴装”以便于可以直接吸食。
“壶嘴和塑料袋结合”,当这一概念在讨论中被提出后,卡夫的包装开发团队发现这确实是个不错的方案。不过,当时的卡夫却不能立即向供应商直接采购那些已有的“壶嘴装”,黎毅雄他们还需要解决一些技术问题。对于液体状的洗涤用品、半液体结晶状的果冻等产品来说,包装只需要保证密封不渗漏就行,而对于更容易吸潮的粉状珍来说,包装还必须能对外部的潮湿环境进行有效隔离。珍包装开发团队于是又找来技术人员,针对珍设计了一种高阻隔镀铝膜。
在设计过程中,卡夫中国供应商的开发能力也被充分利用起来。从隔离潮湿空气的角度,珍的“壶嘴装”设计对包装的焊接、封口技术也有很高要求,黎毅雄找来提供壶嘴、阻隔膜的各个供应商一起交流想法,最终确定了一个可以“封得很好”的设计方案。
但一袋珍的好设计并不等于1000袋珍的好设计。除了技术层面,卡夫的包装研发团队还要考虑更多的问题。在设计包装的底座形状时,他们必须思考一袋珍放在超市货架上时可以呈现更大的展示面积,以及放在家中储物柜里时的站立稳定性,同时又要兼顾到工厂大批量生产时的简便性,包括以何种形式装箱摆放,以及由此对物流运输带来的影响。正式投产后,他们还将和营运部沟通,在工厂生产环节换掉原来的所有设 备。
2010年初,黎毅雄到北京出差时,北京销售办的负责人一看到他拿来的新包装,就对黎毅雄说这个东西肯定会好卖,说那是“销售的第一感觉”。
这是个好信号。黎毅雄在卡夫食品从事了14年的包装研发设计工作。他们曾经做过一个不是针对珍的市场测试,当开发人员多花2毛5的成本改变了一件产品的包装时,消费者有时甚至愿意多掏出1至2元来购买新包装的产品。
在美国市场,卡夫公司曾将奥利奥饼干尺寸缩小,直接装进塑料杯中然后封口,产生了新的杯装迷你奥利奥,因为他们发现很多人爱一边开车一边吃饼干。除了大小,杯装迷你奥利奥没有改变什么,但它为公司贡献的利润率要高于袋装的奥利奥。
答:包装对消费者购买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消费者希望第一眼就可以从标签设计中清晰的获得品牌信息,明亮的标签颜色,简约的设计均是提升消费者购买兴趣和产品接受度的重要元素。产品包装上的信息要更容易被消费者识别。这些信息应当包括:产品的类别、油品的黏度级别、适合的发动机类型等信息,以便于消费者更清晰地做出购买决策。
这次我们全新的包装在更加醒目的位置标注发动机的基本匹配信息。目前,不同类型汽车的发动机技术有所差异,对于油有不同需求。我们利用产品包装帮助消费者一目了然地选择适合自己爱车的油。此外,新包装还对品牌标识、油品黏度等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实用信息进行了突出处理,在视觉呈现上更加简明突出。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包装上增加了二维码,方便消费者更加便利的进一步了解壳牌喜力的更多信息。
――壳牌中国集团油业务大陆及香港地区
总经理沈坚
AF:壳牌PurePlus技术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哪些好处?
答:用壳牌PurePlus技术生产出来的全合成基础油,最大的特点就是其纯净性。它几乎不含有任何原油当中的杂质,用它制成的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第一,超乎寻常的清洁效能。壳牌PurePlus专利技术与动力清洁分散技术的完美结合,可以让发动机保持接近出厂时的清洁状态。第二,应用这一技术的油产品,将帮助汽车在燃油经济性和减少机油消耗上表现更好,降低消费者的用车成本。第三,这一技术为油带来卓越的抗氧化性和粘度稳定性,为目前先进的增压直喷发动机提供更加全面持久的保护,减少发动机磨损和维修成本。除了去年的极净超凡喜力系列产品外,超凡喜力全系列产品也全部应用壳牌PurePlus技术。作为车用油领域最尖端的技术,我们希望更多消费者能够分享到壳牌PurePlus技术为汽车生活所带来的改变。
――壳牌喜力
全球技术经理Sutherland, Robert J
AF:目前消费者的购车习惯也呈现多样化态势,新的产品组合将如何满足车辆发动机的不同需求?
答:极净超凡喜力是喜力系列中的最顶级产品,它可以满足市场上最先进发动机的使用需求;壳牌喜力HX8 作为一款入门级的全合成油,为消费者选择全合成油产品提供了新的选择。考虑到美日车系发动机要求与欧洲车系的不同,我们还拥有量身服务美日车系的SN系列产品。总的来说,全新壳牌喜力家族拥有极净超凡、超凡、HX8三款全合成油,HX7和HX6 两款合成技术油, HX5/HX3/HX2三款矿物油,全家族产品有超过60个不同粘度和包装供消费者选择。相信不同消费者,都能在其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壳牌中国车用油市场部
【关键词】可口可乐;昵称瓶;包装;形象文化
可口可乐公司成立于1892年,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如此骄人的成绩得益于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正如前任老板伍德拉夫所言:“可口可乐99.61%是碳酸、糖浆和水。如果不进行广告宣传,那还有谁会喝它呢?”由于近年来碳酸饮料在中国市场的销量渐显颓势,2013年6月,可口可乐推出了“快乐昵称瓶”。新包装首批有二十几款“昵称”,如“文艺青年”、“小清新”、“纯爷们”、“快乐帝”等。商品的包装是广告性的体现,但“所谓‘包装’,并不只是对事物的外观形式进行包裹和装潢,而且也是对事物的内涵作出通盘的考虑和企划”。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可口可乐昵称瓶的形象背后的文化内涵。
一、可口可乐的形象文化
如今的商品消费已从单纯的物质消费转化为物质和形象的消费。可口可乐公司竭力打造的形象文化便是迎合人们对于形象消费的需求。
实际上,虽然前人没有从观念上承认形象消费一说,但是生活实践已经证明了商品形象的重要性。有句老话“酒香不怕巷子深”,就是说商品的质量自然会造就一种公众印象,即一种具有内在含义的形象。当今社会,“酒香也要勤吆喝”,再好的商品也需要有力的广告宣传。其中就包括了包装设计这一广告手法。公众印象和包装设计结合形成企业的形象文化。“快乐昵称瓶”将网络昵称印在瓶身,迎合了2013可口可乐“分享快乐”的主题,彰显了“快乐”这一形象文化。
二、形象文化满足情感诉求
情感诉求是现代广告的一大特征。人类的情感被到商品中,打动了消费者,使其很自然的接受商品。消费者的情感诉求与商品联系在一起,升华了企业的形象文化。
可口可乐新包装目前共有57款昵称,尽可能地满足了消费者的情感诉求。例如在亲情诉求方面有:闺女、老妈、老哥、老姐等;在友情诉求方面有:闺蜜、老兄、室友等;在爱情诉求方面有:好好男友、你的甜心等。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情感诉求中对自身社会归属的诉求。美国学者约翰・费斯克在评价普通牛仔裤和名牌牛仔裤广告的区别时说:“广告便被用来赋予这些产品差异以意义,使得那些生活在广告所瞄准的社会结构中的人,意识到自己正在‘被告知’,甚至在该产品中辨识出自己的社会身份认同与价值观念。”可口可乐新包装上的不同昵称正是造成了这种差异性,当然这种差异不像前面所提到的普通与名牌牛仔裤的差异。这种差异并非致力于造成等级性而是为了包含更多社会身份,赢得更多消费者。目前的57款昵称中有不少身份昵称,例如:吃货、纯爷们、文艺青年、高富帅、白富美、粉丝等。正如其广告语所言:总有一款适合你。几乎每个消费者都能从中找到自己的身份归属。
三、形象文化预制人格发展
昵称瓶在延续可口可乐一贯的口感和基本视觉形象之外,还加上了各种有趣的网络昵称,带给消费者“游戏式”的快乐。但是,这与德国著名美学家席勒所说的“游戏”不同。席勒将人的物质的、官能的需要称作“感性冲动”,而把精神的、理性的需要称作“形式冲动”。依他所见,“在人的各种状态下正是游戏,只有游戏,才能使人达到完美并同时发展人的双重天性。”但是,这种“完美”必须是人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的产物,也就是说,它必须是自己创造的,并且在创造中宣泄“游戏冲动”。而消费者消费的可口可乐的形象和形象文化均是商家的“创意”,其生命力并非来自消费者。可口可乐公司洞悉到网络对当今生活尤其是青少年的深刻影响,便将网络昵称印在产品包装上,以此吸引青少年消费者购买。看似“自发”的消费行为背后,却首先是商家“创意”出来的形象文化吸引的结果。这就是说,当代人对形象文化的消费活动,只不过是在种种商家“创意”预先设置好的形象大卖场里进行的选购活动罢了。所以说,形象文化预制了人格的发展。
于此,法兰克福学派便提出了深刻尖锐的批评。商品形象文化属于大众文化一部分,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持坚决批判的态度,谓之“文化工业”。如该学派代表人物阿多诺所言:文化工业是把旧的熟悉的东西铸成新的形式。在它的所有分支,它的产品多多少少是根据计划来生产的,全部产品精心裁剪以适合大众消费,且在很大程度上,产品也决定了消费的性质。各个分支结构上是如出一辙,或者至少是彼此协调无间的,全都井然有序,排定在一个几乎是天衣无缝的系统里。当代社会的技术资本以及经济和管理发达资源使它成为可能。文化工业自上而下,有意识将它的消费者整合成一个模式。可见,在阿多诺看来,文化工业具有“标准化”和“伪个性化”的特征。因此,可口可乐昵称瓶也难逃“标准化”和“伪个性化”的责难。瓶上各种有趣的昵称看似满足了消费者“个性化”的需要,但商家追求的销售量与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本来就是背道而驰的,购买的人愈多,这种“个性化”便消失。因此,人类离席勒所言的“完美”反而更远了。
四、形象文化隐藏商业企图
商品的形象文化本质上来说是商家为盈利目的而做的粉饰,所以,在任何一则广告中都内含两重能指/所指结构。产品包装作为一种广告手法,其中也必然存在两重结构。在可口可乐的新包装中,可口可乐的形象文化是其第一重结构:它通过各种昵称在原来包装的基础上增添了快乐的气氛。其能指是昵称,所指则是“快乐”这一形象文化。但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并不能免俗,它的“快乐昵称瓶”并非旨在消费“快乐”的形象文化,而是旨在盈利。所以,第一重结构本身又构成了一个新的能指,通过它最终引向作为商品的“可口可乐”本身,这一能指/所指关系是其新包装的第二重结构。这两重结构的转换生成使商业运作得以形成。因此,对于文化运作来说,就有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或者以第一重结构为本位,注重文化自身的探索、开拓、创新和建设,而将经济效益转化为增进文化活力的动因;或者以第二重结构为指归,瞄准文化的商业价值和市场效益,而将文化下降为获取利润的途径和手段。
可口可乐昵称瓶有以第二重结构为指归的倾向,因此遭致不少质疑。某营销策划专家就指出:可口可乐新包装欠缺长远的思考。零散的网络流行语虽然彰显个性,但网络流行文化的短暂性和分散性极有可能导致年轻一代被可口可乐的表象吸引,而无法彰显其品牌精神。同时,也有一些消费者评价新包装“山寨味太浓”,“一开始以为是假冒产品”。的确,在包装上使用网络流行语存在着极大的弊端。虽然网络流行语在短期内具有非常强的生命力和爆发力,但其存在易逝的特点。而产品包装作为一种形象,应该形成形象文化,从而帮助表达该品牌的品牌文化。网络流行语的易逝性和品牌文化长久性要求是矛盾的。此外,网络流行语作为大众文化的一枝,具有大众文化消费性、快餐化、娱乐化等特点,这与很多品牌文化所追求的高端精英文化是相悖的。诚然,可口可乐并不属于高端精英文化的产品,但是它毕竟是有着一百多年历史及全球影响力的“老字号”,所以说,它的形象文化已深入人心。“快乐昵称瓶”不仅利用网络流行语为其品牌造势,而且这种利用如此直接或者可以说是“小儿科”。昵称瓶的“创意”仅仅是将网络流行语直接搬到了可乐包装上,连字体都毫无特色。这种简单复制无疑会造成毫无技术含量可言的批量生产,具有媚俗倾向,会导致可口可乐的形象文化的模糊和降级。可口可乐公司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形象文化,但不可否认此次的新包装有以盈利为本位的倾向。
五、总结
总之,从积极方面来看,昵称瓶虽然直接借用了网络流行文化,满足了消费者丰富的情感诉求,再加上消费者一时的好奇求新心理,最终在短期内肯定会使产品销售量有所增加;从消极方面来看,诸如昵称瓶这样由商家的“创意”制造出来的形象文化,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文化工业的产物。所以,对昵称瓶的形象文化的消费实际上预制了消费者人格的发展。形象文化隐藏的巨大的商业企图也因此昭然若揭。昵称瓶的形象文化“创意”所借用的网络流行文化具有的短暂性弊端及低廉的技术含量与可口可乐公司品牌文化的悠久性、传承性不符,有跌入与众多中小品牌的混战之虞,这无疑是其品牌文化的降级。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必须注意到新包装的消极方面,在制造产品形象时,不仅要考虑眼前的一时利益,还要顾及其作为世界级品牌的长远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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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包装沿用代表索尼英文标识的S-Shape图样,将颜色由原来的蓝黄相间改为彩虹过渡色,同时使用新式五彩盘片,以求打造出产品活力、喜人的形象。外包装上增加了索尼光磁耗材产品统一的防伪激光帖,并使用紫色区分其他产品。采用新包装的磁盘已经在春节后上市,计划在4月份内取代全部老包装产品。
反观全球软磁盘市场严重萎缩,不少厂商相继退出该领域的事实,索尼这次背道而驰一定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索尼香港有限公司记录媒介及能源营业总本部总经理苏文佳解释说,虽然软磁盘看似落后,大众用户已经基本停止使用,但在国内欠发达地区乃至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相对落后的PC应用仍然具备庞大的软磁盘需求。另外需求量较大的还有行业用户,比较典型的是中、小学教育以及报税业务。这类应用需要的是相对廉价但要求不高的数据存储介质。
截至2005财年,索尼在国内市场的出货量达到2500万片,占据市场6成份额。预计2006年市场总量会保持3000万左右,索尼的出货量至少不会低于2000万片。索尼中国记录媒体部销售市场科部门经理王惠逑补充道,最近两年,软驱产品销售量在大幅降低到一个水平线后保持平稳,这间接反映出软磁盘的市场需求情况。2005年的出货量指的是真货,市场中泛滥的假货数量同样庞大,这次换包装可以有效打击假货,因此2006的出货量很可能还会有所提升。
不过在技术趋势的带动下,软磁盘市场终究会继续萎缩直到消失,对此索尼方面并不否认。目前软磁盘需求量较大的区域分别是中国大陆、拉美、中东以及非洲,从目前技术更新速度看,软磁盘市场现状至少可以坚持2~3年时间。
其实,2~3年的市场寿命并不算长。抛开软磁盘较高的利润率不谈,索尼凭借在该领域内的根基,成功塑造了良好品牌形象,这已经是最大的收益。尤其对于欠发达地区,认识索尼从最低端的软磁盘产品就已经开始。索尼方面表示,如果软磁盘市场进一步萎缩,但是需求仍然存在,产品还会继续保持供应。(周童)
关键词:包装材料;创意表现;关系
白酒包装材料,主要指包装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包装用料和包装上的设计元素。这些材料当它们没有被组织在一起的时候,分别属于独立的设计元素,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不一样。但是,它们通过一定的排列组合,有机统一出现在白酒的包装上时,就要求具有对称、均衡、对比、统一、比例等形式美。构成要素需要共存,产生一种和谐、有序的效果,给人的视觉造成一定的冲击感’。欲将这些材料组合在一起构成高档白酒包装,表现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并非是将元素简单地堆砌在一起,而是借用这些元素的本意或寓意来增加白酒包装的视觉审美和文化内涵,如至尊舍得酒。(图1)至尊舍得酒是舍得企业推出的一款高档酒,它的包装表现独特,具有很强的中国传统文韵,设计采用牡丹为主要图案,融合汉代漆艺,以繁复雅致的古典手法展现奢华而内蕴深厚、大气、精致和内敛的产品风格。
牡丹为中国国花,俗有“花中之王”之美称,意为花中至尊者。至尊舍得是“中国白酒镇宗之宝”,舍得企业认为它是酒中至尊两者在形象高度上极其一致。同时,牡丹所独有的雍容华贵、富丽精致的传统文化性格,衬托至尊舍得酒的人文底蕴。唐代诗人李正封的《咏牡丹诗》中写道:“国色朝酣酒,天香夜染衣。丹景春醉容,明月问归期”。此诗吟咏牡丹,同时亦是贵富人家奢侈生活的贴切描述。前两旬意为富贵之家赏花作乐,朝则醉酣花侧,夜则舞于花间,香沾人衣。此外,许多著名诗人均有吟咏牡丹的名句。如白居易:“叫土丹芳,牡丹芳,黄金蕊绽红土房。”刘禹锡:“唯有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更把牡丹推崇到“国花”的地位。而唯有李正封的这两句诗被后人简化为“国色天香”,流传至今。可以看出设计师在图案取材上颇下功夫。
其次是瓷器酒瓶造型选材,以陶瓷作为造型材料,陶瓷是中国传统储酒的最佳材质,自古以来便受风雅之士推崇。以国宝级瓷器盛酒,则在风雅之上,别具艺术化的收藏意义。因我国瓷器艺术是世界独一无二文化精粹,其历史悠久、工艺独特,瓷瓶上还应用到了瓷器中的精华――景泰蓝花纹,把我国传统元素的文化内涵应用到了极致,这种选材无疑为设计创作提供了良好条件。
再次,外包装采用透明的玻璃材料,玻璃是中国传统饰材,玻璃材料的透明特点能很好的把酒瓶创意展示出来,这种效果尽显富贵堂皇,不失为传统艺术的经典再现,透明的外观又具有现代感,给人感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艺术价值。
这款包装的外形灵感源自中国传统元素,它既是权力与地位的象征,又以其独特风格具有强烈的文化象征意义,把至尊台得“中国白酒镇宗之宝”的尊崇地位表现的淋漓尽致,这些设计元素很好地满足了那部分追求自我实现心理的消费者。不过,并不是所有包装都如人所愿,有些包装却成为失败案例,市场上可看到一些简单粗糙的白酒包装,在包装上随便放些文字元素,把文字等同文化,曲解酒文化的涵义,造成信息不明确,设计主题不突出,以这样的包装上市,必然难以起到好的促销效果。
设计材料中最大的秘密就是印刷技术和防伪技术在白酒包装设计中的作用。白酒包装与其他产品不同的是它除了运输包装之外至少还有两层衣裳,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包装和酒瓶,印刷技术和防伪技术对包装的外观效果和安全性能显得十分重要。消费者在消费白酒时几乎调动所有的感觉器官来获取信息,先进的印刷技术与防伪技术能较好的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要,先进的印刷技术会使设计效果锦上添花,高科技的防伪技术能很好地消除消费者的心理顾虑。
包装材料是图案、色彩、造型等要素表现设计效果的基础,其地位应该列于设计要素的首位。实验效果表明,印刷纸张直接关系到效果的好坏。一般消费者只关心包装效果,很少对包装材质进行研究,他们唯一的感觉就是直观材料的类别、色泽与材料的形体。材料往往被包装外面的效果所遮蔽,只有专业人士才知道好效果必然来自上佳的选材。白酒包装的材料有很多种,诸如琉璃、塑料、纸质、木制等,其中纸质材料应用最多,目前金卡、银卡在白酒包装中广泛应用,或是几种卡纸搭配使用。金卡、银卡色泽亮丽,一般消费者认为这种包装比其它纸质的档次要高,这一因素应理解为包装材料对消费心理的影响。
随着白酒行业竞争白热化和消费者对高档白酒质量保障的要求,白酒企业纷纷探索和使用新颖、性能独特的包装材料。如剑南春企业为提升品牌,推出了新包装(如图2),再次对工艺进行改进升级。在新包装上市前,剑南春企业在自己网页上介绍了新包装材料和印刷工艺,宣传内容如下:为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我们对剑南春包装进行了改进,新包装与老版没有显著区别,保持了色彩、图案、风格基本不变,但是,在防伪方面却进行了升级,其新采用的防伪技术与最新版的纸币防伪技术非常接近,采用特敏油墨、防复印橘色、高精度印刷、胶印微缩文字、凹凸纹等高科技含量的材料印刷技术,防伪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防伪技术。由此显示出剑南春集团紧跟一流的防伪能力,紧接着企业又把这种技术特征告天下消费者,希望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充分体现出剑南春企业对消费者的真诚。仓业把新包装的技术特征概括为“三重八关”。即第一重是外包装所新采用的最新版纸币防伪相似的新型防伪标签;第二重为一次性开启拉环。为防止印有精密防伪标签的剑南春外包装盒被制假者利用,新的剑南春外包装盒新采用一次性开启拉环,当消费者通过防伪标签确认无误后,只要一拉开启环,外包装盒即产生不可修复性破坏,干净利落,彻底杜绝假冒者回收利用之可能。第三重是酒瓶内纹理防伪标签。剑南春企业这样煞费苦心,无疑是让消费者放心消费,使剑南春变成更加安全、值得信赖的产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通过工艺材料回答了消费者心理疑惑的问题。由于当前市场上伪劣假冒现象比较严重,安全保障倍受消赞者的关注,在此情况下,剑南春企业提前给消费者吃下定心丸,这种敢为天下先的策划理念,岂不是策划者的智高一筹。
复杂的防伪印刷对纸质有何要求,估计了解的人不多。剑南春新包装所采用镭射全息铝箔银卡纸,这种镭射卡纸是镀铝卡纸,是由带涂料的铝箔层(或喷铝层或镀铝的PET膜)和卡纸复合而成。纸张的表面平滑光亮,具有金属光泽,主要用于白酒盒的高档包装。镭射卡纸也称为激光彩虹卡纸,不仅图像清晰亮丽,五彩斑斓,即使印上深色油墨也遮盖不了彩虹效果,透底性非常好。由于金银卡,镭射卡纸价格较高,而且纸张表面的成像也不同于一般性纸张,加上印刷后的特殊效果,使作假者很难仿制。它是将全息信息采用模压工艺预先模压在特定的膜上,并进行真空镀铝,最后再将镀铝层转移到纸张的表面。由于全息转移纸具有良好的印刷效果,因此该纸张在白酒包装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外,全息转移纸不含塑料,是一种理想的环保、时尚包装材料,目前广泛用于白酒、烟草等外包装,同时这种纸的密度适宜压印,能很好地表现包装表面的凸凹肌理,是增进包装表面触摸感的理想材料。
通过上述材料的分析,只是揭开了白酒包装材料的小部分,要想了解设计材料的全部属性任重道远。研究设计材料是为表现设计效果做铺垫,为设计材料的选用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白酒包装设计不仅仅是一门艺术,更是科学、艺术和技术的综合应用。因此,在设计道路上,为更好地服务社会,除包装的基本要素之外,还有许多印刷工艺上的技术等待设计师去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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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欧洲;文物;运输;包装;标准
文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在世界范围内都对文物倍加珍视。但由于文物大多历时久远,极易开裂和破碎等,尤其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受震动、温湿度等的影响,更易遭到损坏。因此,审慎、科学地包装是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包装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以被选定的运输方式,在到达目的地的所有环节中为物品提供物理和环境保护”。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文物运输包装工作,美国、法国等制定了文物运输包装工作守则,对文物的包装材料和包装与加固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编印的《博物馆手册》,提出文物“包装材料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根据不同用途选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对不同质地的藏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使包装材料科学化。……直接与藏品接触的材料不能玷污、磨损或腐蚀藏品,也不能含有易挥发的有害化学物质。”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发展,博物馆之间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及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等工作的开展,科学有效地开展文物运输包装,使文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保护,免遭破坏,显得尤为重要。制定文物运输包装专项技术标准便成为各国保障文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由公认机构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是相关领域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和引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文物运输包装领域,中国制定了《文物运输包装规范》(GB/T23862-2009),欧洲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EN15946:2011)、《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EN16648:2015)。本文将对中欧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分析,以期通过探讨其异同,寻求可借鉴之处。
一、
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对比分析
我国《文物运输包装规范》于2009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施。欧洲标准《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分别于2011年、2015年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国如英国、法国、德国等31个国家,分别最迟于2012年2月、2016年2月之前实施,与其冲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对文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包装场地、包装方法、信息记录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提出在文物包装过程中,无论对包装材料的选择抑或包装方式等方面,都应确保文物安全,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在包装材料方面,都强调包装材料应对文物不造成损害或磨损,应采用阻隔、防震与缓冲包装材料等,减少对文物的震动和冲击以及免遭水的侵袭等,对文物进行保护。在包装场地方面,都要求包装场地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环境条件,利于安全地对文物进行操作。在包装方法方面,应安全地将文物放置于包装箱内,并使用一定的防护和防震材料以免文物挤压。在信息记录方面,都强调了应对文物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并附照片,包装箱上应有一定的标志。关于文物的运输方式,都强调了文物运输的安全、运输环境以及承运人资质。
但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无论从标准的结构,还是有关内容,都有很多不一致之处,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标准的结构体例。中国制定的《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共6章,主要包括:技术要求、文物包装箱内部环境控制、文物包装信息的编制,其章节按照文物包装相关技术要素,分别对文物包装的技术以及环境和信息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涵盖了对文物运输的技术要求。而欧洲是针对文物运输包装、文物运输方式分别制定了2项标准。《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共9章,主要包括:文物包装前、文物包装、卸载和交付、拆封、重新包装等,按照文物包装的程序划分为不同的章节,分别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共8章,分别对文物运输前应开展的工作、运输方式与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运输包装方面,中欧2项标准结构体例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侧重点的不同,中国的标准更强调文物包装材料、包装箱以及对文物如何进行装箱等方面技术要素的规定,而欧洲标准则更强调对文物进行包装的不同阶段的技术要求,比较重视文物包装前的风险评估等准备工作。同时,中国将运输方式作为文物运输包装规范的一部分,仅对文物运输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车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而欧洲将文物运输方式单独作为一项标准,不仅对在文物运输前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如风险评估、运输资质、运输计划、运输文件编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而且对如何选择运输方式,以及陆运、铁路运输、海运、空运的具体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2.文物包装材料。中国标准将文物“包装材料要求”单独作为一节,将包装材料划分为表面防护包装材料、阻隔和防震与缓冲包装材料、箱体包装材料。表面防护包装材料要求使用无污染和柔软的材料;阻隔和防震与缓冲包装材料要求无污染,并列举了聚乙烯吹塑薄膜等应符合的标准要求;对箱体包装材料要求“不应由于材料变形而导致文物损坏”,并规定了木材、胶合板、纤维板、瓦楞纸板等的具体要求,如“包装用木材质量应符合GB/T7284的要求,其中滑木、枕木、框架木及内包装板选用一等材,外包装板选用二等材”等。
而欧洲标准将“包装选择”作为一节,不仅提出了对包装材料的要求,而且提出了包装结构以及包装中的注意事项,规定了包装选择的基本原则以及对表面保护、减震、外部保护的要求,对包装材料主要提出了性能要求,如“与文物接触的材料不应磨损或损害文物,并且要保护好文物免受震动以及环境变化的影响”,表面保护材料“应尽可能化学成分上是惰性……,减震材料的类型、密度、厚度、数量及位置都要根据文物的运输方式、物理环境、文物重量、包装重量、文物表面与减震物之间的接触、文物的脆弱性进行决定……,外部保护材料应保护文物免遭进水。绝缘材料应该在文物运输过程中减少湿度和温度的变化”,使用的减震材料应便于对文物的包装、拆包和再次包装,对于具体使用何种包装材料没有进行规定。
3.文物包装及装箱。中国标准将“装箱要求”作为一节,提出了文物表面防护、对文物的固定和防震措施、对文物附件和成套文物的包装方法,以及包装箱的堆放等要求,侧重于对装箱一些环节的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对包装箱内部环境的控制要求。
欧洲标准将对文物进行“包装”作为一章,详细提出了对文物进行包装的总体原则、包装前应做的准备工作、如何进行包装、包装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包装箱的外部标记等,如应做好装箱前的准备工作,操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服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对于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应按照文物特征和风险评估合适地放置文物,应使用利于包装和拆包的减震材料对文物周边进行填充并以支撑,在装货箱内应做好标记等。
4.文物包装场地和环境。中国标准提出文物包装场地应设在室内,应比较宽敞,且应封闭以便于对出入人员进行管理;而欧洲标准提出“包装场地要足够大,这样才能安全地处理文物、进行包装以及安全地操作相关的设备(如果有的话)”,且应清洁、安全,灯光明亮。在文物包装环境方面,中国标准提出“室内包装场地应有环境控制系统,应保持在适宜于文物包装、存放的环境下”,而欧洲标准提出“包装的环境条件应与文物存放地点的环境条件相似,如果不可能,包装应适应以前的环境条件”。
5.文物信息记录。中国标准将“文物包装信息的编制”单独作为一章,要求编制包装箱内文物信息以及文物包装和运输操作信息,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 780:1997,MOD)的规定。欧洲标准要求文物所有人或监护人的代表编制一份文物状况报告,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文物移动的信息、文物变化的记录、对文物包装和操作的要求、日期和签名以及文物在运输过程中每个阶段的状况,记录文物的基本信息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变化,此份报告与文物一直相伴,作为文物运输档案的组成部分。外部标识方面,欧洲标准不仅要求按照ENIS0780来做标记,同时也提出了做标记时应该不损害文物安全和运输安全、做标记的材料应该持久耐用等。
6.标准附录。附录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为了合理安排标准的结构或者标准中的附加技术内容等。此3项标准都根据各自的需求设置了若干附录。我国标准设置了一个资料性附录“木质外包装箱结构示意图”。欧洲《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设置了“不同的风险需不同的包装解决方案”“向包装人/运送人告知的信息表格范例”“处理不同类型的文物时需要不同类型的手套”3个资料性附录,《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设置了“护送人员职责”“需告知运输的信息”“在运物品安全建筑伧库规格”3个资料性附录。
中欧标准的附录虽然都为资料性的,但从侧面也体现了各自所关注的问题。中国的标准比较重视文物包装箱的制作,不仅在正文内容中对制箱材料、制箱的一般要求,以及制作内包装箱、外包装箱等进行了规定,而且专门设置一个附录介绍木质外包装箱的结构,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与中国标准相比,欧洲标准更加关注文物运输包装前期的准备工作、文物信息的采集、对相关人员的要求以及文物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存放地,不仅在文本内容中提出了要求,而且对有关内容在附录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便于标准使用者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有关问题。
7.中欧标准都有对方标准所没有规定的内容。在文物包装运输方面,中国标准将“制箱要求”作为文物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之一,提出了对包装箱制作的一般要求,以及外包装箱、内包装箱的制作材料和规格等,这在欧洲标准中没有体现。欧洲标准对文物风险评估、文物卸载和交付,以及文物的拆封、重新包装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尤其对前期准备工作中的风险评估规定得比较具体和详细,要求“包装、运输的材料以及类型都应该按照风险评估进行选择。所有相关方都应该分享相关信息。先要达成一个双边协议,然后再做决定。最后的决定应该由文物所有者或文物监护人来做”。欧洲标准所规定的这些内容,有的在中国标准中没有体现,有的内容仅散见于中国标准中。
8.文物运输方式。中国是在《文物包装运输规范》中对文物运输的技术和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欧洲是单独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标准,“本欧洲标准定义了在按照EN15946运输可移动文化遗产时,应予以考虑的原则”,比较详实地对文物运输前应开展的工作、运输方式与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由以上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有关内容对比可知,在文物运输包装方面,中国标准主要是对在文物运输包装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包装箱制作及装箱等技术要素提出了要求,在对有关内容定性的基础上,对使用何种材料以及装箱规格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但中国标准缺少风险评估、包装人员的要求以及文物卸载和重新包装等内容,虽然对包装信息等有规定,但亦不十分具体。欧洲标准则强调了文物包装各程序的具体要求,与中国标准相比,尤其更加强调风险评估等包装的前期准备和计划、包装信息以及包装人员要求等,并对包装材料、如何包装等方面做了程序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欧洲对文物的运输方式单独制定一项标准,使有关内容更加详实和具体。
二、对修订中国文物运输包装规范的思考
中国和欧洲都针对文物包装运输工作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中国标准早于欧洲标准颁布实施,标准的内容是在结合中国当时文物运输包装工作的实际情况、经业界专家反复论证制定的,它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文物运输包装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文物运输包装工作的不断进步,中国标准亦应随之不断修改完善,顺应时展的需求,汲取欧洲标准以及其他国家规范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为我所用。中国《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已颁布实施逾五年,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对其进行了复审。今后对中国标准修订时,可考虑进一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既包括对文物本身的风险进行评估,也包括对文物移动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在对文物进行风险评估时,要充分考虑与文物直接相关的风险,如文物的生产工艺、文物现状以及之前的干预;要充分考虑移动文物所产生的风险,如包装运输公司的能力、文物交接地点的状况、交通方式、文物运输过程中的道路和天气状况等;要向包装或运输的人员提供文物的详细信息,如文物名称、藏品号、尺寸、重量、照片以及文物交接地点等有关情况;同时,包装或运输人员应进行实地考察,与文物的所有人或监护人进行交流,了解和评估文物的保存现状、包装场地以及运输风险。要按照文物风险评估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文物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
2.信息记录报告。信息记录是文物运输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文物运输、包装、拆包以及法律诉讼时的重要依据。在对文物包装前,应对文物的保存现状和相关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在文物运输过程中,对文物运输的相关信息以及文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应详细记录。文物信息记录由文物所有人或监护人代表实施,此项工作应贯穿文物运输的整个过程。有关文物的基本信息、包装信息等内容,应及时告知负责运输和包装的人员,使其了解有关内容,更好地开展运输包装工作。同时,应注意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3.操作人员。对文物进行包装的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对所包装的文物应充分了解,避免在包装过程中对文物易碎之处的损坏。实施机械操作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资质。操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衣物,在直接接触文物时,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戴上合适的手套等。在注意保护文物的同时,也应注意对人身健康的保护。
4.包装材料。文物包装材料在文物运输包装中对于确保文物安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文物包装设计时所选用的包装材料,需对文物的性能、运输、储存环境及包装材料本身的性能、生产工艺和成本费用等进行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文物质地不同、结构不同、重量不同、大小不同,其包装材料亦有不同的要求,且现在主体包装材料和辅助包装材料繁多,不断更新变化,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需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在对文物包装材料提出定性要求的基础上,是否明确提出使用何种包装材料有待进一步商榷。建议对文物包装材料提出定性要求的同时,可以对具体的技术要求如箱体材料、箱体规格等,作为资料性附录,供标准使用者参考借鉴。
5.文物包装拆卸和重新包装。文物包装拆卸和重新包装是文物运输包装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不恰当的包装拆卸以及重新包装将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坏。因此,作为一项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应对包装拆卸和重新包装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如包装拆卸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如何进行拆封、拆封后的包装如何放置、重新包装的人员要求和场地要求等。
6.标准借鉴与更新。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都借鉴了其他行业与文物运输包装有关的标准。中国的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引用的19项标准,涉及包装标示、包装材料、包装方法、运输车辆等。欧洲的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引用了2项标准。文物包装工作涉及包装标示、包装材料、包装方法以及运输等方面,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随着包装运输的发展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更新,文物包装运输规范应随着其他标准的更新而不断完善有关内容。
7.单独制定文物运输方式方面的标准。文物运输方式虽然是文物包装运输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涉及内容较多,既有前期准备工作,也有如何选择运输方式,以及不同的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空运等各自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可将原来包含在《文物包装运输规范》中涉及运输方式的内容单独剥离,并加以丰富完善,形成一项单独的标准,使标准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更有利于指导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平行进口;国内穷尽原则;国际穷尽原则;实质性差异
中图分类号:D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2)03—0116-09
一、MICHELIN案简介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生产轮胎的法国企业,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该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欢乐轮胎经营部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覆盖全国的媒体上发表申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被告辩称,自己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经查,被告销售的轮胎上标注“MICHELIN”、“225/55R16”、“95Y”等文字与技术指标,产地为日本,轮胎上有3C认证标志。原告确认该轮胎系由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但此种型号的轮胎无Y级速度级别。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作为“MICHELIN”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标有“MICHELIN”系列商标但改动速度级别标识轮胎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因该轮胎确系由原告生产,且原告已从首次销售中获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这是一起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所谓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授权,进口销售与国内权利人具有“关联性”的相同商标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与进口假冒商标产品不同,平行进口的货物是真品,是由国内商标权利人自己投放市场,或者是由权利人授权他人投放市场。判断是否属于平行进口的要素是进口产品与国内权利人的“关联性”。一般而言,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与权利人具有“关联性”,是指知识产权产品是由权利人自己投放市场;或者是指产品由被许可人、母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联营企业等与权利人具有经济上联系的企业投放市场;或者进口产品所含知识产权与权利人的权利“同出一源”①。如果进口产品是由与知识产权人无关的第三人投放市场,各国一般直接认定为侵权,权利人通常可以行使他们的权利阻止进口和销售。反之,如果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是由与国内权利人有关联的人投放市场的,则权利人可能已经直接或者间接行使其权利,或者说,已经通过行使权利获得回报。在此情形,他还能不能进一步控制这些产品,即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与购买者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才是争议产生的焦点,这种现象才是广泛引起争论的平行进口现象。
在“MICHELIN”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原告在日本生产,并非他人生产的假冒产品(国外学者一般将假冒产品称为dark market,中文译为黑色市场,而将平行进口称为grey market,中文译为灰色市场),进口的产品与原告具有“关联性”,因此,此案属于典型的商标平行进口案件。
二、知识产权法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制
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平行进口既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关,又与国家的贸易利益有关。目前各国基于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平行进口采取不一致的政策。但无论采取何种政策,都须通过法律体现出来。
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首推知识产权法。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体现为有关法律原则的适用。在商标领域,主要是权利穷尽原则、地域性与普遍性原则,它们构成了商标法规制平行进口的主要依据。
1 权利穷尽原则——国内穷尽原则与国际穷尽原则
在商标领域,权利穷尽原则是指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或者使用该产品,商标权人都无权阻止。
权利穷尽原则在平行进口中的适用又分为国内穷尽与国际穷尽。国内穷尽是指权利穷尽原则仅适用于首次销售发生在国内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品的首次销售均发生在国外,因而国内权利人的权利没有穷尽。所以,适用国内穷尽原则的结果是平行进口行为非法,构成侵权。国际穷尽是指如果知识产权产品的首次销售是由权利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的人所为,权利人即不能控制产品的进一步销售,不管最初的销售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适用国际穷尽原则的结果是平行进口行为合法。
欧盟在国内穷尽原则的基础上创造了区域穷尽原则,其内容是,当知识产权产品是由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在任一成员国首次投放市场,该权利人的权利视为穷尽,不能再依据知识产权阻止产品进口。③即将成员国市场视为同一市场。知识产权区域穷尽原则是基于欧洲区域一体化的自由贸易政策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区域性协调的结果。
2 地域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
这两个原则在美国商标领域适用。普遍性原则是指具有合法商标的商品可以被进口到任何国家销售,而不侵犯进口国相同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地域性原则是指在各国领域内,商标属于注册人或者使用人专有,根据各国法律存在的商标权各自独立。
地域性原则对应于国内穷尽原则,普遍性原则对应于国际穷尽原则。这两个原则与国内穷尽原则、国际穷尽原则的主要区别是理论基础不同。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知识产权的独立性问题,而权利穷尽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般是指“报酬论”。
国内穷尽与国际穷尽、地域性与普遍性等原则和理论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地位和运用。
平行进口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相同品牌的商品在不同国家价格不同。进口商为图利,从低价国购进产品,然后销售至价格较高的国家,这样就产生了平行进口。我国一直是产品低价国,所以,平行进口在我国较少出现。199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力士”香皂案是我国商标领域第一起进入司法程序的平行进口案件,“MICHELIN”牌轮胎案是我国商标领域平行进口第三案。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人民币的升值,平行进口现象将会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出现。
在2009年《专利法》修订之前,我国没有法律涉及平行进口问题。2009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9条首次确立了我国专利领域平行进口的对策——国际穷尽原则。目前,我国缺乏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现象已经多次出现,如“立顿”红茶、“金纺”洗涤用品、“青岛”啤酒、“珠江桥”牌生抽等商品的平行进口。在这些案件中,权利人只是因为于法无据以及后果的不确定性而未向法院主张权利而已。所以,我国需要尽早规划,制定策略,以应对在我国可能大量出现的平行进口现象。“随着贸易活动协调的全球努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平行进口和竞争法律的问题将成为核心问题。WTO的成员国家需要从这些方面澄清其关于公平利益、权利用尽以及开放商品国际贸易的国家立场。”
如上所言,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平行进口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关,也与国家的贸易利益有关。对我国而言,最佳选择是尽早制定既能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又适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情的制度。据此,本文认为,规制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原则应当采取“混合模式”,其内容是:以国际穷尽原则为主,但同时允许“实质性差异例外”与“独占许可人例外”。
三、我国拟采取的“混合模式"的具体内容
1 以国际穷尽原则为主
一国制定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是考虑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两个因素。本文认为,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应当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换言之,我国商标法应作国际穷尽原则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分析,采取国际穷尽原则并不会损害商标法的宗旨。知识产权有两大类:创造性知识产权和标识性知识产权。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主题或者客体是智力创造的结果本身,权利的价值与这些结果本身的价值有直接的关系,著作权和专利权是这类知识产权的代表。标识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一种标识,其价值在于相关公众对于该标识的熟知和认同程度,商标权是这类知识产权的代表。商标的识别作用衍生出两个目的:一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二是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即对商标权人的商业和身份识别的保护。这是商标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和功能。
与专利相比,商标不涉及创造行为。传统上,商标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公平交易。商标是人们用以标明货物来源,阻止他人销售相同商标产品,从而导致混淆公众、损害商标权人商誉的工具。只是到了近代,商标权才被视为财产权。以美国为例,权利穷尽理论并没有适用于商标领域。在美国,商标被看作是产品来源的担保,用以防止交易中的混淆,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和商业。商标权不会因任何商业使用行为而穷尽,它仅可能因损害了其指明商品的来源功能而受到侵害。商标产品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被投放市场,即属这种情况。因为在此情形,商标权人不能对这些产品的质量负责。而在平行进口之场合,进口的商标产品是由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非假冒产品,而系真品,一般不会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也不会因混淆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待专利平行进口态度大相径庭,但对商标平行进口态度的对立不如对专利平行进口激烈。这也与商标法与专利法宗旨定位不同有关,专利法重在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商标法重在防止消费者混淆,从而间接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正如日本法院在Parker笔案的判决中所言,商标法的宗旨,是保护商标的特殊功能,即商品来源的指示、商品质量的担保、商标权人通过使用商标获得商誉的象征。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品的来源确定商品的身份,这样不会发生购买错误,可以获得希望购买的商品,从而消费者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这些功能是商标法保护的主题,这种保护不仅对商标权人有利,也对社会大众有利。所以,与其他工业产权相比,商标法更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由此可见,适用国际穷尽原则从而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来讲是可行的。
从对外贸易角度分析,允许平行进口符合我国贸易利益。首先我国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加工出口大国,就国际市场上生产和销售同样的产品而言,我们占有很大的竞争力。提倡允许平行进口,并通过努力在国际社会形成一定的共识,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平行出口。有学者提出,允许平行进口会导致进口增多,影响国内就业。这一问题应当一分为二。从某一角度说,外国产品的进口增多,确实可能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但这一损失可以通过平行出口的增加弥补。此外,如果冲击影响巨大,我们还可以利用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等提供救济。再者,我国自有的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并不多,禁止平行进口会导致真正的商标权人人为地分割市场,攫取垄断利益,这对我国消费者不利。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民平均收入并不高,消费者应该得到价格便宜的商品,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可以使消费者获得廉价的知识产权产品。至于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的产品可能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担心”可以通过“实质性差异例外”予以消除。最后,提倡允许平行进口的政策,可以在国际上表明我国一贯支持贸易自由化的态度。用知识产权阻止平行进口实际上是利用非关税壁垒阻止贸易,而我们允许平行进口的态度符合全球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潮流。权衡利弊,对我国而言,允许平行进口是利大于弊。
2 “实质性差异例外”
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要件是侵权人所使用的标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得商标表彰商标权人的主体身份和商品或者服务特征的功能受到损害。这一基本的判断标准在商标平行进口中同样适用。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在外国投放市场,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相同商标产品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当这种差异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商标表彰商标权人的主体身份和商品或者服务特征的功能将受到损害,对此情形,法律应当予以规制。本文认为,规制的途径就是法律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前提下,规定“实质性差异例外”。其具体内含为: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但当进口的真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平行进口应当被禁止。
“差异例外”原则已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认可,但各国立法或者司法对“差异”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
美国美国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规定在“海关实施条例”中。在美国,“海关实施条例”只是行政法规,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判决表明了对“海关实施条例”的态度,而“海关实施条例”的内容往往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作调整。相关判例显示,美国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的原则是以普遍性原则为主,允许平行进口,但对“同出一源型”和“授权型”的平行进口则适用地域性原则,美国商标权人有权予以阻止。但在1989年的Lever Bros v.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院又确立了“实质性差异”例外原则。其内容是,对“同出一源型”和“授权型”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平行进口,只有进口的产品与国内权利人分销的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进口才被允许;若进口的产品与权利人分销的产品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只要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贴上显著标志,平行进口也被允许。
在Lever Bros v.United States案中,Lever Bros及其英国联营公司生产相同品牌的肥皂和清洁剂,虽然他们使用相同的包装和商标,但在英国生产的产品已经根据英国消费者的品味和偏好进行了改变,如为了适应英国人喜欢泡浴缸而美国人喜欢淋浴的习惯,在英国生产的香皂的香味比在美国生产的淡,泡沫比美国生产的低,即在英国生产的产品与在美国生产的产品在香型和泡沫量等方面存在差异。当平行进口发生时,美国海关根据原“海关实施条例”拒绝阻止英国产品的进口。Lever Bros向法院,请求法院颁布禁令,指令海关阻止英国产品的进口。初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上诉法院了初审判决,认定“海关实施条例”中的“联营企业例外”(即进口的产品是由权利人在国外的关联企业生产,则不得阻止平行进口。作者加)受制于商标法第42条,③只要进口产品与美国国内的授权分销产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美国商标权人就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2条所规定的法定权限禁止外国进口产品使用美国商标,不因国内权利人与国外制造商之间存在联营关系而改变。法院认为,“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禁止欺骗或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那么,当进口商将外国制造的同商标商品进口到美国销售时,在缺少特定的区别标志的情况下,就会造成立法所希望避免的混淆。”
同时,法院在Lever案的判决中指出,进口的关联产品虽然与国内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但如果已在进口的商品或其包装上贴上“显著的、清晰的标签,并且该标签一直能够保留到该商品被销售给美国境内的第一层零售商”,则这种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将被允许。这种标签必须“与商标靠得很近,并且出现在产品本身或其零售包装或容器的最显著位置上”,标签上必须包含“本产品不是经美国商标权人授权进口,与美国国内授权分销产品具有实质性差异”的字样。Lever案确立的“实质性差异”原则被称为Lever规则。1999年,美国海关修改了其实施条例,将上诉法院的判决原则用条文形式确定下来。从美国司法实践看,“实质性差异”,一般包括产品的原材料或成分、气味、颜色、卡路里、包装、语言、质量保证、容量、保修、用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批号的差异,等等。
欧盟1988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缩小成员国商标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简称《第一商标指令》。《第一商标指令》第7条第1款规定:“商标不能赋予权利人禁止在由其自己或者经其同意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上使用商标的权利。”但第2款同时规定,“当权利人反对进一步的商业销售存在合法的理由,特别是货物在投放市场后,状态被改变或者损坏,第一条将不适用。”即原则上适用区域穷尽原则,权利人不能禁止由其自己或者经其同意投放欧共体市场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如果商品的原来状况在投放市场后被改变,权利人仍可以阻止产品的平行进口。
从欧共体司法实践看,所谓货物“状态被改变或者损坏”,主要是指重新包装问题。重新包装,有些是进口商基于成员国法律的要求,比如,进口国法律可能要求在外包装上提供某些信息,或者要求在外包装上使用本国文字。在另一些情况下,可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重新包装,而是进口商自己基于消费者的喜好作重新包装。1996年,欧洲法院通过Bristol Myers Squibb and others v.Parenova案确立了重新包装和平行进口指南,判决参考了在先的Hoffmann-La Roch v.Centrafarm案所确立的要求。其内容是,权利人对再包装产品有权阻止进口,但是,如果重新包装符合一定的条件,权利人则无权阻止重新包装产品的进口。这些条件包括:新包装是投放进口成员国市场所必须的;新包装没有对产品的原有状况造成副作用;产品的重新包装没有损害商标以及商标权人的商誉;新包装清楚地说明谁是产品的重新包装者;新包装清楚地说明谁是产品的生产者;新包装清楚地说明所有附加商品的来源;产品上必须有的标签没有被清除;商标权人事先收到重新包装产品投放市场的通知;根据要求,进口商向商标权人提供了重新包装产品的样本。
重新包装被认定为“状态被改变或者损坏”的理由是重新包装是由他人所为,权利人无法控制重新包装产品的质量。
日本 日本商标法没有专门针对平行进口的规定,现行对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通过判例确定。日本通过Paker笔案确立了商标平行进口的国际穷尽原则,以及差异例外原则。
在Parker笔案中,被告Shriro公司是Parker笔在日本的独家进口销售商,原告NMC公司从香港获得原产Parker笔,试图进口到日本销售,被告请求海关没收进口的货物。原告提讼,要求法院确认进口行为不违法。
大阪地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原告试图进口的Parker笔与被告进口的Parker笔是相同的,质量没有区别,因此,原告进口Parker笔的行为没有造成商品来源或者商品质量的混淆,商标的功能没有被削弱。如果消费者对Parker笔的期望没有被影响,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没有被削弱,商标权人Parker公司的商誉、利益也没有受到危害。但Parker案的判决显示,法院允许平行进口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即产品的相同性:来源相同、质量相同。
在以后的司法中,日本各地法院对产品“相同性”的认定标准宽紧不一。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的“Fred Perry Tokyo”案中,被许可人根据许可合同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生产Fred Perry商标产品,被许可人违反合同,擅自许可中国企业生产Fred Perry商标产品,后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进口到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认为,这些商品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生产的商品没有区别,“尽管存在被许可人违约,但不能改变该案的事实,即这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获得了权利人(被许可人)的同意,因而这些产品可被视为来源于被许可人。违约的存在对真品的平行进口是否合法没有影响,商品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地点生产只涉及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第三人而言,商品是来自于权利人,商标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没有受到损害。”东京高等法院支持了这一判决。
但是,在大阪地区审理的“Fred Perry Osaka”案中,大阪地方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这种商品的进口被认定为侵权。大阪地方法院认为,只有产品确实是在许可合同规定的地方生产的,商标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才能得以维持,大阪地方法院的立场最终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争议货物的进口,使得商标货物来源的功能受到损害。被许可人Ocea在中国生产产品,而中国并非合同约定的许可生产地点,所以违反了合同关于许可范围的规定。而许可合同关于产地的限制、再许可问题,对权利人控制产品质量至关重要。争议的货物是违反合同生产的,可能损害商标的质量担保功能,因为它们是在权利人的质量监控范围之外生产,与权利人监控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差异。”
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例外又增加了产品的重新包装。
日本第一起涉及产品重新包装的案例是1994年大阪地方法院审理的“Mag Amp”案。在该案中,大阪地方法院对重新包装的产品作出了禁止销售的决定。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对规定的产品,商标权人具有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以及禁止第三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标签的权利。”“如果其他人,特别是那些得不到权利人信任的人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信誉将可能会下降,商标权人的商誉将受到损害。因此,重新包装产品是否属于原产品并不重要,重新包装的产品是否会导致质量变化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将其投放市场的产品重新包装,比如使用较小的容器,然后重新贴上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再行销售的行为,会损害产品质量的担保,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在以后的Viagra案,东京地方法院肯定了这一观点。
从上述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国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看,他们虽然允许平行进口,但如果平行进口产品有“改变”的,一般都被阻止。当然,各国在认定“改变”或者“差异”的标准上有自己的特色。
我国在商标领域适用国际穷尽原则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也应当规定“差异”例外。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适用国际穷尽原则的条件是,平行进口的产品与权利人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果进口产品与权利人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国内权利人有权阻止进口。这种“差异”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程度——“实质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不可能对所谓的“实质性改变”一一列举,但也不能任由法官随意裁定,还是应当规定一定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认定“实质性差异”的立足点,应当以这些“差异”可能对国内权利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为考量标准,而且这种影响是指可能对消费者不利,从而影响商标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这种“差异”对消费者没有可能产生不利,则不构成“实质性差异”。
以牙膏平行进口为例,牙膏中的研磨济,一般包括二氧化硅、碳酸钙、小苏打,这些配料的使用地域性非常明显。跨国公司在生产牙膏时,往往会根据各国消费者的喜好调整配方。如果进口商将在B国生产的牙膏平行进口到A国,而平行进口的牙膏如果不适合A国消费者的口味,便会破坏该品牌在A国的信任度,对A国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这种“差异”即构成“实质性差异”。
再以重新包装为例,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只是换上了漂亮的外壳,没有其他的改变,则这种“改变”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反之,如果将原外壳上的批量编号消除,则可能构成实质性的差异,因为编号可以更加容易追踪到产品(而某些产品可能被召回)。即对商品“差异”的认定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
此外,只要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即使在商品本身或者其包装上有显著说明也不应允许进口。理由是,根据一般消费习惯,消费者购买价值不大的一般商品,较少会仔细阅读产品或者包装说明;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即使已如美国要求在进口的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贴有显著的、清晰的“本产品不是经中国商标权人授权进口,与中国国内授权分销产品具有实质性差异”的字样,一来由于该声明并未也不可能详细说明具体存在的实质性差异,二来消费者非产品专家,加之我国商业销售的诚信环境并不理想,它仍然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损害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3 “独占许可人例外”
允许平行进口的前提,是进口产品由权利人投放市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大部分国家允许平行进口适用的法律原则是权利用尽。而权利穷尽原则的理论基础则是“报酬论”,即权利人已经通过首次销售获得回报,不应再享有权利控制产品的继续流动。权利穷尽原则的设定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欲实现的社会利益与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平衡这一目标。其实质是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以在双方之间达成一种均衡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协调。法律规则其实就是某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或者说平衡器。所以说,权利穷尽原则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说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当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权与该产品所含知识产权的权利分别属于不同主体所有时,法律应当保护产品所有人的权利,知识产权人不应当继续享有对知识产权产品流通、使用的控制权。因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从首次销售中获得了对其创造的回报,如果还允许其可以继续控制产品的流通,势必损害他人,包括产品销售商和公众的利益。换言之,如果权利人未从首次销售获利,则应当授予其阻止进一步销售的权利。
在商标平行进口中,如果国内权利人是独占许可人,权利人一般未从平行进口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因此,考虑到商标独占许可人的特殊性,法律在规定国际穷尽原则,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应当规定第二种例外,即允许独占许可人阻止平行进口,当然,这一例外适用的前提是其未从首次销售中获得利益。理由如美国法院在Sanofi S.A.v.Med-Tech Veterinarian Products Inc.s专利平行进口案中所言:“购买者不能获得比专利权人更多的权利,“购买者不能自动地获得将所购买的产品向美国销售的许可,因为这种许可将会缩减在美国的独占被许可人的权利。”该案的结论是:即使国外的首次销售是专利权人所为,但由于不是独占许可人所为,被许可人的权利不穷尽。在另一起专利平行进口案件中,地方法院更是明确表示,尽管美国专利和外国平行专利的专利权人不能阻止自己在外国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进口到美国销售,但是专利权人的美国独占许可人却有权阻止这一进口行为,否则将降低在美国的专利独占许可证的价值,使美国专利权人有可能通过在外国的专利产品销售行为而实现规避的目的。如果独占许可人不能阻止平行进口,则美国专利权人就可以通过在国外制造和销售其专利产品,再利用买方的平行进口行为,把产品销往美国,从而挤占美国独占许可人的市场份额。应当讲,法院的判决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是合理的。在商标平行进口领域,这一原理同样有适用的空间。因为,在这此情形,产品并非独占许可人投放国外市场,而是由商标权人在国外销售。虽然独占许可人与国外的生产厂商在某种程度上讲也存在关联,但这种关联不同于母子公司关系,独占许可人并不能从国外的销售行为中获利,而权利穷尽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从国外的销售行为中获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销售,是直接获利,如果是通过子公司销售,权利人已作为法人实体的一部分因购买人在外国购买其子公司产品而获得利益。但是,在产品非由独占许可人投放国外市场之情形,独占许可人并未从进口的产品中获得过任何利益,国际穷尽原则不能适用,法律应当授予商标独占许可人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同时,这一例外还应适用于商标产品的独家许可销售。
四、结论及对MICHELIN案的评析
对于平行进口现象,目前各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知识产权相关原则来解决。反对平行进口的国家适用知识产权国内穷尽原则或者地域性原则阻止平行进口;而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家则适用国际穷尽原则或者普遍性原则允许平行进口。这些原则的适用,表面是知识产权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实际上,各国只是运用知识产权的原理来解决平行进口的“开”或者“关”,而真正决定其开、关政策的则不仅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还涉及国际贸易策略,因为平行进口影响着国际、地区、国家之间的贸易事务。我国是贸易大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选择适用国际穷尽原则对我国最为有利,但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具体情况,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所以,当进口产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当允许权利人阻止平行进口;当国内权利人未从平行进口商品的首先销售中获利,应当允许权利人阻止平行进口。
在长沙中院审理的MICHELIN轮胎平行进口一案中,法院认为,“将不属于Y级轮胎标记为高等级的Y级轮胎,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Y级轮胎为原告生产的同级轮胎,破坏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和商品的真实联系。”“这种改变速度级别的轮胎产品,由于产品上标注了米其林商标,而使相关公众将该轮胎误认为原告生产的Y级轮胎,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也危及了商标注册人对于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信誉,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进口的非Y级的轮胎上改帖Y级标签,其结果是使平行进口的商品存在“实质性的差异”,而进口销售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危及商标权人的信誉,当然构成侵权。
至2013年2月底展会注册截止日期,德国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心19个展厅的所有可租用空间皆销售一空,未能满足所有提交参展申请企业的参展需求,这再度彰显了“国际加工与包装机械展览会”作为全球包装业及相关加工行业首要贸易展会的优势。
本届展会展品涵盖了食品和饮料、医药、化妆品、消费品(非食品类)、工业产品的包装工艺和机械;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及包装生产等。据主办方介绍,在展会其间,预计将有2700家食品和饮料、糖果和烘焙食品、药品和化妆品、非食品类消费品、工业产品和相关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前来观展。
另据介绍,Interpack 2014的同期活动也将缤纷呈现。“加工与包装零部件展区”、“节约粮食大会”、“创新包装展区”和“金属包装广场”将为参展企业带来更多价值。
作为包装行业供应商举办的专题展览,“加工与包装零部件展区”是本届展览会全新推出的同期活动,有效延伸了展会的广度和深度,将于2014年5月8~10日举办。届时,来自包装驱动技术、控制和传感技术、机器视觉产品、控制技术、行业软件和通讯以及包装机自动化系统等领域的企业将受邀前往位于杜塞尔多夫会议中心南区(CCD Süd)的杜塞尔多夫市政厅参展。此外,“加工与包装零部件展区”亦面向机沏件、配件、附件、机器设备以及作用于包装的配件、辅助器材的制造商开放。
“节约粮食大会”将于本届展览会开幕的前一天(2014年5月7日)在杜塞尔多夫会议中心南区拉开帷幕。节约粮食行动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与杜塞尔多夫展览集团公司联合发起,自2011年以展览会同期活动“节约粮食大会”的形式首次推出以来大获成功,如今已获得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鼎力支持。此后,粮食损失与粮食浪费课题逐渐成为政界与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
2014年的“节约粮食大会”为期两天,将探讨节约粮食的各类议题,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开展的地方粮食损失情况的调研成果。大会最终目标是为降低食品价值链各环节的粮食损失与浪费水平寻找解决方案。大会负责人指出:“所有涉及食品、包装和物流的各行业均在节约粮食行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归根到底,这些企业所开发的产品为我们时下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法。我们希望节约粮食行动能够起到催化剂作用,建立与其他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关系网,从而深入推广这些方法。”
“创新包装展区”现已成为国际加工与包装机械展览会的常规特色。2014年的“创新包装展区”亦将以“节约粮食”为口号,在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心2号与3号展厅之间、面积约2500平方米户外空地的豪华篷房内举行。届时,食品价值链各环节的企业将应邀参加,集中展示避免粮食损失与浪费的解决方案。特色展区将全面展示切实解决客观难题的可行性方案,展品范围涵盖包装设计、包装材料和机械制造等各个领域。此展区还将举办一场专题大会,旨在凸显世界各地在食品价值链各环节发生的粮食损失与浪费问题。
展会期间,“金属包装广场”将再次在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心11号展厅倾情呈现。自2011国际加工与包装机械展览会期间首次推出以来,该特色展区以“金属包装创新”理念为国际金属包装行业及供应商提供了全新的交流场所。本届展览会设立的金属包装广场展区将首次邀请欧洲金属包装制造商协会(APEAL)成员ThyssenKrupp Rasselstein和安赛乐米塔尔等金属包装制造商参展。除邀请约40家展商参展外,此次“金属包装广场”还将提供信息平台,设有论坛、酒吧休息室和多个交流场所。
同时,“2014国际加工与包装机械展览会”在线平台将提供全方位观展服务,展览会网站现已完成全面改版,并全新亮相。网站为参展观众提供各类实用工具,帮助其高效规划参展日程。例如,观众可利用网站提供的展商数据库生成个性化展厅平面图,或利用对口接洽功能与展商建立联系,并可浏览由参展企业提供的各类行业发展最新信息。此外,展商与观众还可通过手机访问,浏览各项服务信息。观众亦可通过下载iPhone与安卓应用程序,登陆每日更新的展商与活动数据库,获取优化设计的展厅地图与参展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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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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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模具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模具的名称:按照每次《模具外协加工单》标注的名称;
2、出产单位: 商标:
3、模具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如<<模具外协加工单>>)执行。
第二条 模具的包装标准:
第三条 模具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期限
1、交货方法: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送货到甲方工厂,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运输方式:__________。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4、交货期限:XX年 月 日以前将模具交付甲方
第四条 模具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模具的价格:×××××元人民币/套;
2、模具货款的结算:模具交付甲方,待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本月月底支付已方模具费。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模具图纸及该图纸的电子文档(如附件)。
第六条 模具的工艺要求:模具图纸、模具外协加工单如附件。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
2、验收手段: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到期不能交货,应向甲方偿付总货款的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模具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模具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模具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3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双方另行协商履行期限,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如甲方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该模具数量,其价格另议。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双方本着诚原则签定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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