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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捷:从这部《杜凤治日记》里,看古代判案的真实故事

2023-08-17 08:02:30 来源 : 南方网

南方网讯 知道清代官员是怎么判案的吗?8月14日,第十八场“岭南文化新讲”在广州楠枫书院举行。《杜凤治日记》点校者、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以“《杜凤治日记》里的办案故事”为题,分享自己对日记中办案记录的研究成果,该书的责任编辑张贤明也来到现场,与邱捷教授展开对谈。

古代的小说戏文里,包拯断案如神、执法如山,是深受人民爱戴的“包青天”。但在古代官场,“青天大老爷”实属凤毛麟角,“葫芦僧判葫芦案”才是官场常态。晚清官员杜凤治在广东为官十几年,留下370多万字的日记,其中就有大量“判葫芦案”的记载,堪称一部纪实版的“官场现形记”。


【资料图】

《杜凤治日记》是存世清朝州县官日记中分量最大的一部,且毫不隐讳,有闻必录。它的点校出版,对史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活动现场

主持人周可介绍,《杜凤治日记》点校本2021年出版以来,受到各界一致好评,荣获全国古籍出版社年度百佳图书一等奖,两年时间里已两次重印,显示了这部书的巨大价值。

《杜凤治日记》点校本 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以往对清代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很多,但都偏重于论述官员们“如何办案”,对于“为何如此办案”,由于缺乏可信史料,做深入分析的不多。同时,以往更重视对档案、公牍的研究,这些官方文书经过重重修饰,同实际情况难免有所差异。

而《杜凤治日记》由于日记的私密性,更能反映晚清司法的原貌。日记中记录了办案时的观察、疑问、分析、判断以及处置的理由,真实记录了自己不顾案情、违法办案时的种种考量。官员在审案判案中经常会任性妄为,但过后往往又要千方百计收拾摊子。这些内容在其他史料中是比较罕见的。

对于研究晚清政治、社会、文化,以及研究广东地方史、岭南文化等,《杜凤治日记》也有很高的价值。杜凤治作为浙江人,在文化上很有优越感,看不起广东人。他批评广东士绅“重财货”“轻廉耻”,不安本分,民风彪悍。他不止一次写道:广东将来会成为“天下大乱”的策源地。

《杜凤治日记》原稿封面

用《杜凤治日记》开展研究,在以往实属不易。日记原稿在中山大学存放了半个多世纪,2007年曾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影印出版。这期间虽有学者引用过,但数量不多,其研究价值仍未能充分利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日记原稿实在难读。杜凤治字体潦草,又写得密密麻麻,很多文字根本难以辨认,给研究工作带来很多阻碍。此外,古籍整理往往不受重视,这样的工作,全靠情怀和爱好。

《杜凤治日记》原稿影印本

邱捷退休后,接下了《杜凤治日记》的点校工作。他和广东人民出版社的编辑一起,花费十年之功,对370万字原稿进行整理、校勘、标点、注释,并于2021年完成出版。在已有影印本保持原貌的基础上,点校本采用简体横排,以便研究者使用。点校本出版后,《杜凤治日记》在学术研究中的引用次数多了很多,诞生了很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邱捷教授表示,《杜凤治日记》当中还有很多东西值得挖掘。比如杜凤治对于选官时花钱插队的记载,古代官员私交的记载,都非常生动有趣。“如果能改变成影视剧,比以往的影视剧会更加真实、极具特色。凭借这部日记,也许杜凤治会成为清朝最著名的州县官。”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南方传媒主办的岭南古籍出版社正式获批成立。岭南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也留下了丰富的古籍资源。岭南古籍出版社设立后,岭南古籍的整理和研究将进一步提速,相信今后会有更多《杜凤治日记》这样的精品古籍与读者见面。

以下是主要分享内容:

普遍违法成为官场常态

在清代,州县官集行政、司法权于一身,相当于县长、全部县局长、县法院院长兼唯一法官、主任法医等职务一肩挑。州县官有权审结“自理”案件(即民事案件和轻微刑案),稍为重大的案件只有初审的权责,需拟定“看语”后上报上级定夺。

清代州县官办案时限有严格规定,寻常命案限一个月,自理案件限20日,超过期限就要受处分甚至免职。这种规定完全脱离实际,在今天都不容易,何况古代。既然人人都做不到,那自然就无人在意法律了。最常见的应对办法就是“借盗销案”,让某案的案犯承担其他多个案件的罪责,或者瞒报少报,重案轻报等。

清朝对司法文书的要求非常苛刻,州县上报的司法文书,往往被上级百般挑剔。同治七年,署理按察使蒋超伯挑剔杜凤治上报文书中没有分清“抢”和“劫”,借此敲诈了杜凤治很多银两。

《杜凤治日记》点校者、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

但州县官看似受到很多法律约束,另一方面,他们又经常违法办案。在杜凤治的日记里,几乎没有一个案子是依法办的。

比如罚金。清朝法律没有规定罚金,但杜凤治对罚金情有独钟,对于没有后台的土财主,一开口就是罚一千两、几百两,无须任何法律依据。清朝州县财政公私不分,这些罚金很多都进了州县官自己的口袋。

又如刑讯。清律允许刑讯,但对刑具的种类、形状、重量以及刑讯对象都有严格规定。杜凤治经常违法进行刑讯逼供,不仅对疑犯,也对证人、知情人等。他曾用酷刑打死三个盗匪疑犯,最后伪造口供,上报病死了事。

再如拘禁。清律当中徒刑最高是3年,但杜凤治关人完全没有谱。他曾把一个疑犯关了14年,一人被控偷牛关了7年。证人乃至苦主也逃不掉,有个证人被关了10年,有个受害人家属被关押数月,最后只说是忘记放了。一关一放,都是牟利的机会。

还有死刑。清律规定,州县官并无判处死刑的权力,必须层层上报,当时全广东每年按正常程序判死刑的案犯不超过几十人。但据杜凤治记载,仅广州一地,他每年监斩的疑犯就数以千计。这种绕过法律程序的做法在晚清非常普遍,各级官员皆是如此。原来层层上报案件时,每一级都要“吃拿卡要”,层层打点下来,一个死刑案要费银几百两。对地方官而言,绕开法律“就地处决”才省钱省力。

杜凤治是浙江山阴人,举人出身,1866年至1880年在广东任职,历任广宁、四会、南海知县及罗定州知州。他头脑很聪明,忠于朝廷、信奉纲常伦理,天生是当官的料。清朝的制度设计导致“无官不贪”,杜凤治也不例外,在粤期间赚了四五万两白银,按金价估算约值今天3500万元。杜凤治不可能真正爱民,但他也有人性的一面,对穷苦人有一定的同情。在晚清,杜凤治可算是一个正常的、有代表性的地方官员。

想当青天,难于登天

当时的州县官办案,面临诸多现实因素的限制。即使杜凤治有心要做“青天大老爷”,实际上也做不到。

州县官身兼多职,公务非常繁杂。杜凤治当过南海知县,辖境含佛山镇和半个广州城,人口达一两百万。如果办案靠自己亲力亲为,无论如何也审不过来。因此,他依靠幕僚、“家人”(即家仆)、书吏、佐杂、乡绅等人来协助办案。按照清律,这些人本来都是无权办案的。

县里的衙役是执行司法的主要力量,负责侦查、缉捕、检验、刑讯等事务。衙役分为编制内和编制外,编制内人数极少,南海县在编衙役仅百多人,编外人数却多达几十上百倍。

在收入方面,编内衙役每年每人只有6两银子,养活自己都不够,编外人员干脆一分钱都没有,办案经费还要衙役自筹解决。但衙役有权,有权就可以变现。他们大部分精力都用来牟利,而非维护治安。特别是有编制的“头役”,通过敲诈勒索,包庇赌馆、妓院等,简直是富得流油。如南海县头役刘标,同其他四个人一起向官府承办赌场,一次性集资近30万两银。杜凤治为官十几年也才赚了4万多两,因此他曾劝诫刘标,叫他好好办案,不要只顾捞钱。

硬件和技术的落后也是一个因素。衙役的装备很差,盗匪很多都有洋枪,衙役却没有,也缺乏训练。刑侦、检验用的还是老办法、笨办法,验毒就靠插银针,这实际上并不靠谱。验尸的费用要苦主承担,有的苦主好不容易筹来钱,尸身早已腐烂了。大部分的杀人案最后都成为糊涂账,杜凤治自己也坦承,处死的疑犯中有不少明显是冤枉的。

对州县官而言,审案本身其实也是一件难事。当时广东多数人不懂官话,审案时要靠翻译,常常“鸡同鸭讲”,答非所问。民间诉讼当中手段百出,常有制造假案、无中生有之事,比如“控抢、控掳、控拐、控挖坟”等诉讼,十无一实。杜凤治愤而评价说,广东没有几个好人。

活动现场

虽谋私利,人性未泯

杜凤治的道德不算坏,但又经常不顾事实、违法办案。这其中除了客观条件,杜凤治的主观因素也值得关注。这些在《杜凤治日记》中多有体现。

首先,维护自身利益肯定是放在首位的。州县官办案,缺少编制,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现实利益成为首要考虑。办案可以给州县官带来额外收入,但也有可能要上下打点,增加支出,因此时时要做“成本核算”。还有是否会让上司弹劾或有看法,是否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这些他都会通盘斟酌,找出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如果不顾事实、违反法律的做法对自己更有利,又不至于有后果,他就会果断把事实和法律抛诸脑后。

其次是官僚阶层的群体利益。杜凤治几次遇到求平反的冤案,但他很清楚一旦翻案,前面办案的官员就会受到追究,因此他明知是冤案也坚决不平反。知县齐同浩是杜凤治的官场对头,齐同浩儿子与仆妇有染,后来仆妇自杀。但杜凤治没有落石下井,而是按官官相护的官场规则,设法改动口供,摆平苦主。这事果然为杜凤治赢得了官员群体的好评。

还有维护士绅阶层的利益。西关大绅梁肇晋之妻的轿子被人碰坏,本不是什么大事,杜凤治却把当事人判了“永远监禁”。其实清律中并无“永远监禁”的刑罚,杜凤治枉法判决,就是为了与豪门大族搞好关系。

清代把老百姓爱打官司称作“健讼”,帮别人打官司称作“扛讼”,杜凤治对此常常予以打压,既为减少讼案,更为维护官僚阶层的权威。遇到能说会道的当事人,哪怕是受害一方,也要让他吃点苦头。帮人打官司的“讼棍”更是要予以惩处。如罗定人欧临昌之女被人抢婚,杜凤治将抢婚者从宽惩处,也未判决赔偿。欧临昌作为苦主,不满判决提起上诉,反被杜凤治拘押、打三百大板,逼其供出教唆的“讼棍”。

大事化小也是常见的做法。大案多毕竟有碍官声,如果榨不出油水,还要杜凤治自掏腰包解决经费。因此他会通过瞒报、轻报等手段,或让族绅、局绅私下处理,使案件不进入司法程序。其中可能也有同情穷苦人的心理,他日记里说,“衙门官司不可沾着,一沾即可破家。”有时遇到当事人是穷人,他会自掏腰包补贴当事人,以求尽快了结。

有一个案子很有典型性。罗定州民谭成坤欠堂舅胡国存9000文钱,为了赖账竟诬控堂舅多项罪名。谭成坤诬告长辈依律本应反坐,杜凤治却将其从轻处理,又因舅富甥穷,判决债务全部勾销。胡国存一方因有亲戚“扛讼”,反倒被杜凤治罚银一百。这一判决不仅不符法律,也有违情理。大概杜凤治是为了打压“健讼”风气,并从中敲一笔竹杠。

总而言之,从一部《杜凤治日记》可以看出,由于政治、社会环境腐败,制度涉及弊病丛生,地方司法资源不足等种种原因,清朝地方官员对于维护正义既无能力,更无动机。清朝不仅没有近代标准的司法公正,即使以清朝法律为标准,也毫无法治可言。一个细节是,370万字的日记里,竟无一个文官因贪赃枉法而受到追究。

记者 周存 通讯员 吴启东 图片由活动方提供 摄影 R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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