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3 11:14:14 来源 : 问法
1.主动自行清算;
2.被工商局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被迫清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不清算,被债权人申请到法院,由法院指定清算;
4.不经营或停止经营,投资人或管理人员撤离;
5.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以股权转让方式回收投资或转让投资义务、转让全部债权债务;
6.以变卖资产方式回收投资,然后进行清算或非法撤离;
上述几种情形中,除了股权转让方式之外,其他几种方式都将导致外资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清算。
法律快车提醒您,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1.公司董事、股东通过会议作出终止企业并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同时董事会还需要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正式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会持有股东会决议以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公司设立的机关部门提出申请,机关部门批准后,出具有批复文件,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协同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在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的60日内,需要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
5.清算委员会处置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在清算结束日需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并委托律师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企业在补缴应交税款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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