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7 00:51:15 来源 : 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付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付永亮作为德邦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的员工期间,向客户传递非由德邦证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荐材料及有关信息。
(资料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付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处罚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付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付永亮: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德邦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的员工期间,向客户传递非由德邦证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荐材料及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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