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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视讯!摄像头对着别人卧室,涉侵犯隐私!

2023-07-05 11:24:03 来源 :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4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7月4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奓山法庭庭长谢燕临将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为网友解答如何保护自己的人格权等法律问题。


(资料图)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问:近距离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害邻里隐私权?

答:小区业主未随时检测住宅周边情况,如果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基础上,在自己家入户门上安装监控摄像头,位置朝向其他近距离相邻业主的卧室和阳台,则其拍摄范围因超出其自有领域,会侵害其他近距离相邻业主的隐私权。

问:老人在小区内被其他业主饲养的狗惊吓并诱发身体损害,能否要求狗主人赔偿损失?

答: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咬伤、抓伤等情形,因饲养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诱发其他损害,也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范围。携犬出户应对犬只进行必要约束和安全措施,否则导致犬只到处乱跑惊吓其他业主造成损害,饲养人应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问:小区内的户外公共座椅损坏后,有部分铁块裸露在外,而物业公司发现后未及时维修,有小孩在小区内追逐玩耍时碰到损坏的座椅上的铁钉,导致身体受伤,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小区内公共物业设施负有管理职责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对于小区座椅等业主经常使用的公共设施,应当及时检查并维修,如果疏于履行维修义务,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则对业主家孩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孩作为未成年人,在外玩耍时,其监护人应对其尽到主要的照料及看护义务,监护人未尽到保护和教育职责,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直播结束后,谢燕临法官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答疑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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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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