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04:43:42 来源 : 证券之星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相关资料图)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跨境电商业务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融合公司发展与优秀人才的成长,完善利益共享及相应的约束机制,将公司利益、
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公司制定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跨境电商业务核心管理、技术
和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
告工作。
(三)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
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决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
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跨境电商业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跨境电商业务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0%
以 2022 年跨境电商业务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21%
以 2022 年跨境电商业务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33.1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公司跨境电商业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
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对应业务板块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一)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公司
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或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90≤X≤100 80≤X<90 60≤X<80 0≤X<60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
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二)考核记录归档
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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